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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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S03.080.99CCSAOODB63青海省地方标隹DB63TXXXXX-2024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送审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原则25管理要求26维修内容27维修管理58工作程序89经费安排及管理1010项目实施10H项目验收及维护10附录A(资料性)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表12附录B(规范性)办公用房维修的检查评定内容12附录C(规范性)办公用房维修类别确定标准21附录D(资料性)办公用房维修申请函28lZ刖三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
2、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O本文件由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青海改革发展研究院、青海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永靖、何国斌、肖昉、祁兆君、李洪明、马震、王孔容、文莉萍、李鸿雁、杨占福、王曙荣、韩晓艳、李上、孙宇华。本文件由青海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实施。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维修内容、维修管理、工作程序、经费安排及管理、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青海省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
3、理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GB7588.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2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GB/T26465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36710-2018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运行管理规范GB/T39673.3住宅
4、和楼宇电子系统(HBES)及楼宇自动化和控制系统(BACS)第3部分:电气安全要求GB/T50002-1999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92-1999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
5、39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7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981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5015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JGJ/T132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3术语和定义DB63TXXXXX-202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办公用房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用于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的工作场所。3.2 大中修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除部分主体构件或者设备,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中修是指需牵
6、动或者拆除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3.3 日常维修以保持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为目的,为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备设施轻微损伤、故障,采取以经验判断为主的现场检查。3.4 系统由若干成分有机组合成能履行某种综合功能的集合体,如承重系统、围护系统、给排水系统等。3.5 鉴定评级a、b、c、d一构件可靠性等级;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Ass、Bss、Css、Dss一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AsUn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I、II、In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4基本原则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非危不修和非必要不修原则,必要维修应遵循勤俭节约、经
7、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注重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5管理要求1.1 分类管理1.1.1 办公用房维修包括大中修和日常维修。1.1.2 日常维修和检查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所需经费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在本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中统筹解决,经费不足的可自筹解决。1.1.3 大中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申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解决经费。1.2 管理职责5. 2.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b)受理审批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申报的大中修项目维修方案;c)将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上报的维修方案编进年度维
8、修计划,向财政部门申报维修预算;d)监督或管理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实施和验收。6. 2.2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组织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b)根据日常检查和使用实际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申请表参见附录A);DB63TXXXXX-2024c)d)按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大中维修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6维修内容6.1维修评定6.1.1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检查与评定内容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6.1.2 办公用房各分系统的维修类别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6.1.3 特殊办公用房维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6.1.4 地震区办公用房的
9、安全性鉴定和维修,应与抗震鉴定及加固结合进行,鉴定和维修结果应符合GB50023、GB50223-2008的规定。7. 2承重系统7.1.1 承重系统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主体结构类型包括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木结构等。6.2.2日常维修包括封闭裂缝、除锈、防锈和防腐,以及对各种易损部位或构件进行更换或修复等。6.2.3大中型维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的加固和承重结构的补强加固、改造;围护(承重)系统承重构件的补强加固或更换。隔震支座及阻尼器更换。砌体结构墙体加固宜采用高延性复合材料进行加固。6.3围护系统6.3.1围护系统包括地下防水、楼地面防水、非承重墙体、外墙、屋面、外窗、玻璃幕墙
10、等。6.3.2日常维修包括封闭裂纹、清理雨水孔、天沟、地沟等排水通道以及零星渗漏点的密封等。6.3.3大中型维修应做好防水、防渗漏、防潮、防风化等工程,同时对原屋面和外墙的隔热、保温效果和防火性能做出评价,并据以进行必要的修复或节能改造。6.4 装饰装修系统6.4.1 装饰装修系统包括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地面工程。6.4.2 建筑装饰装修的使用年限超过下表规定年限时,应及时组织检查与评定。DB63TXXXXX-2024表(一)建犍饰装修检查与评定年限工程名称组织检查评定年限抹灰工程12年门窗工程12年吊顶工程6年轻质隔墙工程12年饰
11、面板安装工程12年饰面砖粘贴工程12年幕墙工程12年涂饰工程6年裱糊与软包工程6年细部工程6年地面工程水泥地面工程、石材地面工程、陶瓷地面工程12年;实木地面工程、复合木地面工程、竹地面工程6年:地毯3年。6.4.3 装饰装修标准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要求,室内环境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GB50209和GB5021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6.5 给排水系统6 .5.1给排水系统维修包括器具、设备、管材、配件的改造更新。7 .5.2给排水系统大中修包括但不限于:a)按系统更换器具、设备、管材和配件等;b)对独立子系统进行改造、更新,或对各个子系
12、统进行全面更新;c)选用当前节能、节水、效率高的器具和设备对原系统进行改造。6.6 供暖系统6.6.1 供暖系统包括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室内末端的采暖,散热设备管材、配件的改造更新。6.6.2 经大中修的供暖系统,其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6.7 通风与空调系统6. 7.1通风与空调系统包括冷源与热源系统、输送系统、末端处理系统、调节阀类与送回风口附件以及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7. 7.2通风与空调系统中主要材料、设备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宜不低于15年。6. 7.3两次维修的时间间隔:a)中修:与前
13、次中修、大修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6年且不应少于4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b)大修:与前次大修或改造的竣工时间相隔宜大于10年且不应少于6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维修的间隔时间。DB63TXXXXX-20246.8 电气系统6. 8.1电气系统包括变配电室、供电干线、动力、照明、备用和不间断电源、防雷及接地、室外电气等子系统。7. 8.2电气系统的检查维修应以原设计、施工、历次大修以及日常维修等的技术文件和记录为依据,对照工程实际核对其符合性。若档案已缺失,应实测补齐。8. 8.3大中修及增加用电容量的部分,应进行设计计算,做好文件存档。大中修施工应有书面记录并存档。9.
14、 8.4经大中修的电气系统,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6.9 电梯系统6.9.1 电梯系统包括通道、机房、井道、底坑、曳引系统、传动系统、控制系统、门系统等。6.9.2 电梯维修包括在电梯交付使用后的维护保养、修理,改造和更新等服务,维修活动的实施应符合GB/T18775的规定,更新后的电梯系统应按GB7588的规定重新进行检查。6.10 消防系统6.10.1 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门与防火卷帘等子系统。6.10 .2消防系统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最大使用年限。6.11 .3大中修的整体改造应按照GB/T500
15、02-1999GB50222执行。6.12 建筑智能化系统6.12.1 建筑智能化系统包括智能化集成、信息设施、信息化应用、公共安全、建筑设备管理、综合布线等子系统。6.12.2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预期正常使用年限,除综合布线系统为15年外,其他系统为8年。6.12.3 新建和更新改造后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及其子系统应符合GB/T39673.3的规定,且6年内不宜进行更新改造。6.13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系统1.1 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系统包括建筑围护结构系统节能、建筑设备节能、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雨水回收处理系统以及地源热泵等。6.12 .2经大中修的项目,其主要材料、设备、器具
16、的性能及节能效率应符合GB55015、GB/T36710-2018、GB50189-2015的规定,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其设备的主要零件使用寿命。6. 13管网系统6.1.1 办公区附属设施系统包括包括管网和地下车库等系统。其中管网系统包括室外给排水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供冷管网、室外电力管道以及室外消防管道;地下车库检查维修内容包括防排烟设备、排水系统、消防设施、安全疏散通道。6.1.2 除特殊情况外,办公区附属设施的大中修,宜与其他相关系统的大中修同时安排。7维修管理7.1 维修方式DB63TXXXXX-20247.1.1 日常维修: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安全的,由办公用房使用单
17、位组织日常维修。7.1.2 大中修:对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有安全隐患的,应进行大中修。大中修分为以下两种方式,即仅对任一分系统进行的专项维修和根据各分系统维修类别综合评定出全系统的综合维修。7.2 维修条件办公用房大中修条件:a)房屋基础受到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且有加剧的趋势,加固后并不影响继续使用;b)房屋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严重且有加剧的趋势,维修后并不影响继续使用;c)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或损坏的;d)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漏,部分屋面塌陷,必须进行大中修的;e)水、电、冷暖、消防等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或损坏,已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需进行局部或全部更换
18、的;f)其他确需大中修的情形。办公用房日常检查结束后,属于日常维修范围的损伤和故障,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及时制定日常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检查原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检查结束后,属于综合维修范围的,应及时申请大中修。7.3.1 承重系统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软弱地基应为前5年),每年进行1次,而后每隔612年检查1次;使用已超过30年的办公用房,检查间隔宜为36年。综合检查宜每隔12年进行1次,宜与日常检查错开。若日常检查时发现较严重的问题,应立即进行综合检查维修。7.3.2 围护系统日常检查宜在房屋投入使用后的前3年,每年雨季前进行1次,之后每隔3年检查1次。综合检查宜每隔5年进
19、行1次,且应与日常检查错开进行。若日常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检查维修。7.3.3 装饰装修系统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二)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规定。综合检查参照6.4.2表(一)建筑装饰装修检查与评定的年限。DB63TXXXXX-2024表(二)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序号子系统名称外观检查功能检查安全检查1抹灰1年1年1年2门窗1年1年1年3吊顶1年1年4轻质隔墙1年需要时5外墙或内墙饰面板6个月1年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6外墙或内墙饰面1年1年1年7幕墙6个月1年正常情况下1年;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后及时检查8涂饰1年9裱糊
20、与软包1年10细部1年1年1年11地面1年1年12室内环境质量有异常情况时7.3.4 3.4给排水系统日常检查宜与其他相关系统的检查维修同时进行安排。给排水系统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综合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申请大中修。经大中修的给排水系统,其预期的正常使用年限不宜低于15年。7.3.5 3.5供暖系统日常检查宜与其他相关系统的检查维修同时进行安排。供暖系统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综合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申请大中修。7.3.6 通风与空调系统日常检查中,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系统和主要设备的定期保养性检查应按设备要求安排,且每年不少于2次;建筑能耗计量检查每年不少于1
21、次。综合检查维修的时间间隔宜大于10年,如系统状况良好,宜适当延长间隔时间,如系统状况较差,应及时申请大中修。7.3.7 电气系统日常检查中,专门管理人员巡视每日不少于1次;定期维护检查由使用单位组织,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综合检查参考五年检查原则的要求。申请大中修的,宜与其他系统的大中修进行统筹安排。7.3.8 3.8电梯系统DB63TXXXXX-2024日常检查中,日常运行效果的巡视性检查,使用单位的专门人员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由使用单位安排定期检查,一般每年1次或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确定具体检查时间。综合检查参考五年检查原则的要求。申请大中修的,宜与其他系统的大中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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