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docx
《PPP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PPP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PPP模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之后,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下发诸多文件,对PPP模式的推行给予政策指导。因PPP模式大多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中不免会遇到该模式下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司法实践反映出,尽管PPP有中央层面的政策支持,但客观上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研究PPP模式下如何防控政府的法律风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基本概念及特点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基于各
2、自优势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中给出了PPP最新定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按照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和公共部门将各类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程度会产生多种PPP模式,主要包括:O
3、&M(委托运营)、MC(管理合同)、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O(建设一拥有一运营)、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RO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BO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TO(建设一移交一运营)等方式。其可应用领域包括能源、交通、环保、农林、科技、保障房建设、科教文卫等等。PPP具有三个核心价值:一是伙伴关系;二是利益共享;三是风险共担。PPP模式的典型特点主要有:贸易结构的复杂性;交易主体的非对称性;投资回报的新颖性;交易周期的漫长性。二、PPP模式涉及到的几个主要法律困境及对策(一)签订有关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性质。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的
4、合作,其法律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签订的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其法律性质是民事,但带有行政色彩;当涉及授权行为时,具有行政性质。是否具有行政性质,核心看合同是否有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内容。因为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合同,政府在实施PPP模式时,一定要厘清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否则会动辄陷入被行政诉讼的境地。2 .项目合作合同的风险防范。PPP项目前期的合同文本成果通常为合作备忘录、路线图、投资战略框架协议等。这些协议从法律上讲,含有预约的性质。关于预约合同,过去的理论并不将预约当成独立的合同,但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逐步改变
5、原有的认识,认为预约合同也是独立的合同,其带来的法律后果就是要受到违约责任的追究。从法律风险讲,一方面这类框架协议可以直接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金;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范围也大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这就意味着政府在签订这类法律文本时,应慎重审查文书的内容,既有必要直接设置违约条款加大对社会资本部门的约束力度,也要增强守约意识,避免盲目、轻易、简单的招商引资。另外,PPP模式下的投资合作协议应避免混淆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协议。现有法律体系中,合作经营协议也是实现优势互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经营模式。与PPP模式在法律特征上有相似之处
6、。但PPP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落脚点在于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变成由社会资本提供,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而一般的合作经营是合作方直接参与项目运作。一般的合作经营的法律责任是合作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为了防止政府承担连带责任,在PPP模式下的项目合作合同内容一定要体现PPP模式的本质特征,不宜突出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用语。3 .项目实施合同的风险防范。PPP框架下形成了工程合同、委托协议等法律文本,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因PPP模式主要运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项目实施合同中,政
7、府一定不能以工程的业主方的角色,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否则将面临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产生纠纷时将业主方牵涉到诉讼中的风险,而且还可能产生替代总承包人给付工程欠款的责任风险。在我们处理的众多因政府招商引资引发的在建工程烂尾纠纷中,往往有当事人辩称当时介入工程是因为对政府的信任。法律也有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如果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当在欠付总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实践中,有些承包人抽走资金,将欠下工程款的“烂摊子”留给发包人承受,并诱发涉稳或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要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合同约定,不主动、不越位介入到项目实施合同中。4 .特许权授权协议的风险防
8、范。赋予特许权是PPP模式能够有效吸引私人资本并成功运行的关键。PPP项目授权协议是PPP模式中其他诸多相关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授权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在国务院部委的认识中也有争议。财政部门倾向于认为是一种政府采购的民事行为,国家发改委倾向于认为是一种行政审批的结果,属于行政行为。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本的地位及权利救济,进而直接影响到社会资本的投资安全。如果上升到法律和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所持意见是行政协议。在行政许可法、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将明确了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以外的其他PPP授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出现纠纷也
9、会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带来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协议中约定的民事诉讼、商事仲裁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二是既然是一种行政协议,引起的诉讼即为行政诉讼。政府作为被告将对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讲,在签订特许权授权协议时,既要注意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要注意授权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防止行政诉讼的产生和出现不利结果。(二)社会资本选择应注意的问题在项目合伙人即社会资本的选择上,我国存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并行的局面。招投标法规定了应当进行招投标的条件。由于PPP项目涉及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一般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应当进行招标。而根据政
10、府采购法,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方式中,除了公开招标这种主要方式以外,还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就使得PPP项目至少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本身的不协调问题;二是招投标方式并不适合PPP项目的充分谈判需要;三是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使用哪种合伙人选定方式依据不足。也有人认为,PPP项目投资来源于社会资本没有使用政府资金,不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且该两法对招投标的过程过于严格,不适合于长期而复杂的PPP项目。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和有争议的情况下,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讲,我
11、认为,在依法的前提下,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应以公开招标为原则。根据PPP项目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性质,综合以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规定,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选择应坚持以公开招标选择为原则,除非符合法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否则,作为涉及公共利益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共项目,社会资本方选择程序的瑕疵可能会因为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进而从根本上威胁到整个PPP合同体系的合法性。(三)PPP模式下政府配置土地资源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如果PPP项目是营利性的,依照现有规定土地配置上会
12、有两种可能:一是招拍挂方式不一定能保证项目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即使获得,招拍挂方式将提高项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成本,最终成本可能转嫁到政府或使用者身上。由此可见,按照前述规定,地方政府为社会资本(或SPV)作出的有关直接配置土地的承诺,目前并不具有可行的合法的操作方式。产生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PPP项目的许可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是两个渠道。目前,能够防范风险的合法对策,是以作价出资方式来解决PPP项目经营性土地配置。首先由市、县政府将相应土地资源作价出资到项目公司,以土地评估价格为基础持有公司股权,然后市、县政府持有的国有股权再无偿划转至国有平台公司持有,国有平台公司按照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授权
13、协议约定,不参与PPP项目运营期间的收益分享,但保留对资产的处置收益权。(四)PPP模式下政府出资应注意的问题PPP模式下,政府投资的目的与一般的国有企业中的投资具有本质的不同。在国企改革、分类管理的语境下,虽然国有企业承担着适当的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的角色,但毕竟是市场主体,特别是对于竞争类国企,其市场主体的色彩就更浓,所以强调其保值增值的任务很有必要,也符合逻辑。但在PPP模式下,政府提供的资产支持,包括对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各类政府基金支持,都是对过去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传统方式的一种变革,其本身并不以追求投资回报为目的,而是为了寻求一种更高效的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以便更好地发挥政府为社会公
14、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尽善如此,政策毕竟允许的是有限损失,该限度在何种程度为合理范围,需要政府决策时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便于避免陷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风险。(五)PPP模式下政府实施财政补贴应注意的问题在有关PPP模式的各个文件中,均规定了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并分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但对如何补贴、决定补贴的主体和程序规定并不明确。就PPP模式而言,财政补贴的现实困境是,按现有预算法规定应当按年进行预算,而PPP项目持续的时间长,往往二三十年,不能一劳永逸的一次性审批。出于对于PPP项目存在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
15、性的担忧,财政部要求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但毕竟还没有从法规上落实。在具体的实施中,亟待政府对此作出相应的回应和改变。在PPP模式下,还有许多交易面临着新的法律困境,需要从立法、制度层面加以解决。比如在T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RO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模式下,由于涉及到存量国有资产移交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方这一环节,其实质为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国有资产转让按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有严格的程序条件,特别是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遵守“进场交易这一特殊竞争性程序,故在PPP项目中,如何能实现合法地将国有资产移交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
16、一方,需要有特别制度作出特别规定,才能实现PPP模式的功能需要。两种PPP招标模式的风险与防范“两标并一标三标并一标”两种招标模式的由来由于PPP项目投资金额动辄以亿元起,回报率低,回报周期长,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PPP项目的年平均收益率是6%-8%,平均运作周期是20年;政府方、社会资本方与金融机构等参与方众多;全生命周期管理难度大,对社会资本方吸引力不强,因此,社会资本方在竞标PPP项目时,同时获得项目施工承包权是必然的选择。这是“两标并一标“、甚至包括同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三标并一标“,两种招标模式出现的内在动因。从社会资本方的角度,PPP项目先后经历三个阶段:投资与融资、建设与
17、运营、收益与项目结束。在这三个阶段中,政府方控制了两个重要环节:以竞争性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和工程实际建设方。在这两个环节中,如果政府方都分别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和工程建设方,不可避免会延长项目的建设周期,造成资源的重复浪费。PPP模式于2014年后引入我国。201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供了一条“两标并一标”“搭便车”的法律途径。根据其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另行招标。该条例虽历经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三次修改,但上述“不另行招标”的相关规定却保留至今。由此,该条例
18、一直被视为PPP模式下“两标并一标”招标的法律基础。实践中,由于招标活动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中,政府方必须全过程参与、履行指责,需要付出大量时间成本,因此,“两标并一标模式也受到了政府方的广泛欢迎。在“两标并一标”的基础上,由于新建PPP项目往往需要使用新的建设场地,而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获取土地使用权除一部分公用设施外,都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将建设土地使用权、社会资本方、项目承包商三者合并招标,便诞生了俗称“三标并一标”的招标模式。当前两种招标模式面临的难题“两标并一标”法律依据不全备正如上述,”两标并一标”的适用前
19、提之一是项目内容必须是特许经营项目,但PPP项目的范围和内容要大于特许经营项目,因此就产生了大量性质不属于特许经营的PPP项目,运用“两标并一标”缺乏法律依据的难题。特许经营项目分两大类,政府特许经营(COnCeSSion)和商业特许经营(Franchise)o招投标法律意义上的特许经营只能是政府特许经营,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相较于PPP模式,特许经营模式较早被引入了我国,并得到了完善。2004年3月,建设部第一次在国内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颁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
20、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第25号,以下简称“六部委25号令”),对特许经营模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范。其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结合该办法颁布的背景和内容,政府特许经营的要义是政府授权民营资本或外资在原先因“玻璃门”等经营受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被准予“登堂入室PPP模式的出现时间要晚于特许经营。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
21、发(2014)27号)是第一份提及PPP概念的中央政府文件。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据此,财政部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现已失效);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这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立了PPP模式的官方身份。对比特许经营和PPP模式的规范性文件,可发现PPP模式适用范围更广,除包括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外,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方的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PPP 模式 政府 法律 风险 防范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25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