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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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35年),全面强化北京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撑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开展相关工作,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提升知识产权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开展中外地理标志布
2、局和知识产权服务出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专利布局是指创新主体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巴黎公约、海牙协定等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工作。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执行。第二章支持对象和原则第四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的支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第五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坚持“市场主导、科学发展、择优支持、注重实效”原则。第三章支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支持创新主体夯实知识产权基础支持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夯实自身核心技
3、术基础,持续开展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工作,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相关授权发明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对此类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其知识产权投入产出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第七条培育国际知识产权能力强基单位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知识产权布局,促进其国际知识产权能力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专利布局,获得国外专利授权,鼓励其相关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投
4、入产出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第八条支持国际知识产权能力重点单位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布局,促进其国际知识产权能力大幅提升。支持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专利布局,获得一定数量国外专利授权,鼓励其相关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九条支持国际知识产权能力标杆单位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强化国际知识产权布局,稳定其国际知识产权领先地位。加强科技研发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5、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作用,在研究开发的基础上挖掘国际专利布局并获得较大数量国外专利授权,鼓励其相关专利进行专利产品备案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根据其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每家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第十条支持中外地理标志布局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参与海外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对纳入中外互认清单的地理标志,给予拥有地理标志权利的创新主体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出口支持我市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出口,促进创新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释放创新活力
6、。对于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创新主体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采取集中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第十四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后,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第十五条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7、资金发放第十六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第十七条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第十八条支持资金拨付前,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取消支持资格,不予拨付资金:(一)申报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二)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实内容的;(三)申报单位和相关人员存在失信信息的。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获得支持的申请人应加强对支持资金使用工作的管理,将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第二十条市知识产权局对本办法
8、支持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支持资金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获得支持的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支持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在申报支持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支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依据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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