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案明纪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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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交政治骗子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和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所称“政治骗子”,是指通过虚构伪造特殊身份、背景或者关系等,以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党员干部信任,谋求个人利益的骗子。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包含两种具体违纪行为:一种是“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表现为党员干部官迷心窍,不信党组织的明规矩,不重实干实绩,反而热衷于搞投机钻营,
2、走旁门左道,信奉所谓的“潜规则”,为捞取个人政治利益而千方百计认识交往一些所谓“有来头”“有门路”的政治骗子,请他们“搭天线”,至于是否捞到个人政治利益不影响该违纪行为的认定;另一种是“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违纪行为,客观表现为听信政治骗子编造的各种谎言,任其指使摆布,导致上当受骗。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鉴于该违纪行为主观上更为恶劣,严重背离党员政治操守,因此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贯彻部署搞变通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
3、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结交政治骗子、被政治骗子利用和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所称“政治骗子”,是指通过虚构伪造特殊身份、背景或者关系等,以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党员干部信任,谋求个人利益的骗子。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包含两种具体违纪行为:一种是“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表现为党员干部官迷心窍,不信党组织的明规矩,不重实干实绩,反而热衷于搞投机钻营,走旁门左道,信奉所谓的“潜规则”,为捞取个人政治利益而千方百计认识交往一些所谓“有来头”“有门路
4、”的政治骗子,请他们“搭天线”,至于是否捞到个人政治利益不影响该违纪行为的认定;另一种是“被政治骗子利用”的违纪行为,客观表现为听信政治骗子编造的各种谎言,任其指使摆布,导致上当受骗。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违纪行为。鉴于该违纪行为主观上更为恶劣,严重背离党员政治操守,因此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
5、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是关于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树立正确政绩观”是党章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新发展理念”,并将其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并将该内容写入党章。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坚决落实党中央相关要求,坚持
6、问题导向,调整优化了2018年条例的相关内容,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行为,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内容,作为第一款“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未将其作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独立违纪行为。该行为主观上具有追求不正确政绩的动机,如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唯利是图、不顾大局,作风漂浮、虚假浮夸,不思进取、“佛系”“躺平”等;客观表现多样,如违背规律、盲目决策,过度举债、乱铺摊子,重“显绩”轻“潜绩”、重短期轻长远,
7、热衷“搞形式”、浪费资源搞“花架子”,频繁“换赛道”、政策“翻烧饼”,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等。第二款规定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系2018年修订条例时第一百一十七条新增内容。此次修订将其从违反群众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并作为“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从重加重处分情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为了树立个人政治形象,不考虑客观实际,打造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项目工程。搞“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超越当地发展阶段,严重浪费资源,群众普遍不认可。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虚名,“为民干事”想得少、“为己做官”谋得多。相较第一款,搞“形
8、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的损失更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更恶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该行为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均未明确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修订后“违背新发展理念”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性质、违纪主体、处理方式、处分档次都作了相应调整,实践中对202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违纪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应当注意精准把握。三是如果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9、分条例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关于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党章将“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
10、面派、做两面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持续盯住“七个有之”问题,其中之一就是自行其是、阳奉阴违。上述行为违背党员义务,损害党的团结统一,损害党和人民利益,涣散党的组织,透支党的信誉,损害党的形象,政治危害很大。本条为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原规定区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三个处分幅度。此次修订增加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要件,对实践中准确把握和认定该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主要是指损害党的政治形象,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实践中,可以根据实施违纪行为的政
11、治背景、持续时间、次数频率、知晓范围、反差程度、谋取的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后果以及党员干部的职务高低、所在地区(单位)干部群众评价、舆情反映等情况,综合判断是否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目前,条例中将“在政治上造成不良(恶劣)影响”作为违纪行为构成要件的条文共有4条,包括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第七十三条“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第七十六条“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均集中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本次修订后,该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调整,对2024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相关违纪
12、行为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时需要注意精准把握。二是注意把握该违纪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拔高,也不能放纵。如果在政治上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影响较小的,可统筹考虑思想认识、悔过表现等,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三是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其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等相关违纪行为的界限。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关于不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
13、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下简称请示报告条例)明确规定了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体、事项、程序、方式,以及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的相关事项。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坚持问题导向,将相关要求固化为纪律处分规定,纳入“违反组织纪律”部分,旨在增强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强化组织观念。2018年修订时,将该行为从“违反组织纪律”部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第六十一条)。本次修订坚持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新增“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一步
14、压实领导责任,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充分体现出“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区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认定直接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点审查重大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按照党章党规规定,其是否具有请示报告的义务;认定领导责任时,应当贯通把握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问责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重点审查领导责任者对直接责任者的工作是否具有领导、管理等职责及其职责履行情况。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在认
15、定“重大事项”“请示”和“报告”时,应当按照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重点审查该事项是否属于“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具体结合该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关于党组织的十种请示事项、九种报告事项,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关于党员的五种请示事项、五种报告事项,以及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关于领导干部的五种请示事项、八种报告事项等规定,进行准确研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注意本条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区别。前者系违反请示报告条例规定,不请示报告的是与党组织落实工作职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党员
16、履行义务有关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后者主要是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规定,隐瞒不报的是个人事项。二是注意与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要求报告或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区别。前者针对的主要是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后者针对的是个人去向。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的处理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是由党的性质和共产党人的
17、世界观决定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本条系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时新增条文,旨在聚焦实践问题,对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纪律保障。本次修订条例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其限期改正”之规定,进一步对标落实党章规定,细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强化对信仰宗教党员的教育帮助,充分体现“惩前忠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党员信仰宗教的行为表现形式较多: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积极参加甚至组织策划宗教活动;共产主义信念
18、丧失,笃信宗教、成为宗教职业者;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等。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包括教育帮助、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3种,要精准区分,审慎对待。一是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党组织应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其改正。及时改正的,不再劝其退党或除名。二是对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是对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因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实践中,认定该违纪行为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准确区分信仰宗教和参加某些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风俗习惯活动。对于一些民族地区带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实质上已成为民族
19、风俗习惯的一部分,党员参加这些活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参加宗教活动。但党员不能担任具有宗教色彩活动的司仪、主持人等,不能积极主动组织策划上述活动。二是注意本条“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与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区别。本条的实施主体是信仰宗教的党员,第六十八条的实施主体并未要求系信奉宗教党员;本条规定的违纪行为外延更广,第六十八条则限定为“组织、利用宗教搞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活动;本条规定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一律开除党籍,第六十八条则要区分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
20、员3种类型给予相应处分。三是注重纪法衔接。信仰宗教的党员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犯罪,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按照新修订条例纪法衔接规定处理。组织迷信活动应受何种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本条是关于组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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