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上册 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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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上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2024年3月oA-刖三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内容,提升设计审查技术水平,严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安全底线,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编制组主要成员:负责人:执行负
2、责人:专业负责人:蒋媛陈少琼罗威侯春源刘宗宝倪海(排名不分先后)陈英选徐斌马敏沈玫编制组成员:(排名不分先后)张时幸郑菲代晓文许丹楠周芸黄献陈凡洪汉宁李俐李海燕牟胜琳王鹏飞张晔逮晔孙宁马智英赵小新袁江华陈广庆杨荣华张敏行朱琳徐孝君王小明王娟曾淑平赵金亮张秀梅娄威梁华梅刘宗东赵玲张蔚红孔冬冬孙学锋杨世超吕方齐杨丙杰主要审查人员:(排名不分先后)王宗存刘文利孙成群为使施工图审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本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要点编制的有关事项予以简要说明。1 .本要点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项目中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中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3、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其他事前审查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可参照执行。2 .本要点收录现行(2024.O1.Ol之前已施行)常见房屋建筑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一般性条文”)。如遇其他建筑类型,尚应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3 .本要点条文主要为房屋建筑类工程设计阶段内容,有关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其他工程及施工、验收、维护、养护、拆除等阶段的内容未纳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原则性条文、术语等未在要点中列出,作为要点条文的重要支撑,仍需遵照执行。4 .本要点根据北京市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需求,按照建
4、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分类编写。附录中所列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及其他政府发文中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要求均纳入本要点,不展开列出。5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应满足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此要求作为审查依据纳入本要点审查范围。6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中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消防设计审查处组织的专家评审。评审结论及相关技术要求作为审查依据纳入本要点审查范围。7 .本要点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款的摘录,要点中有关条款的
5、条文、说明、关联条款、勘误、更新等,应以摘录的原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原文为准。编制组-XX.-a刖三编制说明(上册)一建筑专业审查要点1-1二结构专业审查要点2-1(下册)三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3-1四暖通专业审查要点4-1五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1附录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号)关于印发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的通知(公消201783号)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消
6、监字201刀53号)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23年版)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目录一建筑专业审查要点1-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1-20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1-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20211-21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1-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1-2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1-68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1-7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
7、B50067-20141-7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1-8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1-86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1-8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1-88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1-88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1-90防火玻璃框架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7-20131-9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1-9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1-91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1-
8、91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1-9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1-9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1-93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1-93疗养院建筑设计标准JGJ/T40-20191-9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1-94医药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1-9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1-95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1-95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1-95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1-9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1-
9、9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1-98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1-9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1-10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1-101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20191-101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1-102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1-102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1-103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131-104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72-20081-105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50457-20191-105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
10、1-105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1-107-建筑专业审查要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2.1.1 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2.1.2 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1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2保障要使用功
11、能,保障生产、经营或值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3保护公共利益;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1建筑的承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2建筑应设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成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1.5 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2.1.7 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
12、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2.1.8 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科电积累的性能。2.1.9 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2Ift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
13、平整、光滑,易于清扫;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2. 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
14、置消防救援口;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叫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2.2.4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懵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
15、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i112的丙类厂房;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仓库;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O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2.2.6除城市综合管麻、交通磁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
16、)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Io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面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2. 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lno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
17、耐火极跟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2.2.9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113,排水泵的排水不应小于101.8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2电梯的载百不应小于800kg;3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Si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4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
18、专用的操作按钮;5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6电梯轿厢内部应设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3.1.1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3.1.2 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辆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3.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nu3.
19、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叫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3.2.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叫3.2.4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啧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3.3.1除褶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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