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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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
2、审查意见的行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当地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节能审查机关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O第二章管理职责第
3、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包括市(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坚持“谁审批项目、谁节能审查”的部门分工原则,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就项目建成后对完成节能目标的影响进行预评价,并向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全省及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
4、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第七条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根据“自下而上、分级把关、联合审查、协
5、调联动”原则,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的工业项目实行节能联合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
6、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O至100OO吨标准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市(州)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
7、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四)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州)地区的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OO吨标准煤以下,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牵头商其他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100OO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市(州)联合其他市(州)上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第十二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可另行制定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第三章节能审查第十三条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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