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报告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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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制定后评估报告一、评估报告正文(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1 .成立评估小组为了全面做好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后评估工作,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和工作步骤,成立了以肖颖、李小林为组长,穆彬、袁霞、谈勘、周睿为副组长,段禧丽、黄志鹏、邓怀、向阳、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梁川霞律师、谭晶心律师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估小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量化标准,从组织上保障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2 .制定评估方案按
2、照重庆市江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的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从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等,确保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3 .征求意见情况评估小组精心准备、严密组织,向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江北不动产登记中心等11个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职责部门进行了交流。通过了解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江北区国有土地
3、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排摸相关问题,座谈会上,与会单位均认为需要废止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并适时启动修订程序。4 .开展分析评价评估小组将收集的意见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了汇总、分类,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在分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详细梳理和精准分析,总结提炼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的效果经验,查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评估意见,得出初步评估结论。5 .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对得出的初步结论进行了会商和论证,经过评估小组集体会议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建议在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及时对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并废止实施细则(试行
4、)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二)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情况1.2012年2月1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江北府发20123号)。2.2012年9月2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江北府发201266号,以下简称201266号文)。3.2013年6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问题补充规定(江北府发(2013)36号,以下简称201336号文)。4.2013年11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
5、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357号,以下简称(2013)57号文)。5.2014年8月4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庆市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北府发(2014)37号,以下简称201437号文)。6.2016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若干问题补充规定(江北府发20164号,以下简称20164号文)。(三)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评价1.合法性评价合法性是指规范性文
6、件的各项规定是否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等六个规范性文件作为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文件,其立法位阶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的主要依据文件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现从制定目的、制定权限以及制定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等方面对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评价。(1)关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此基础上,重庆市人民政府
7、办公厅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的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中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致。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责,并制定了更为详尽的征收补偿标准及奖励政策等,进一步规范了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保障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制定目的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的立法指导思想。(2)关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
8、规定的制定权限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制定权限主要来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职责,二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三是江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据此,江北区人民政府有权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就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权限的要求。(3)关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制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2012)66号文、201336
9、号文、(2013)57号文、(2014)37号文由江北区人民政府按照2004年颁布的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等相关文件的程序规定制定,(2016)4号文由江北区人民政府按照2015年颁布的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程序制定,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4)关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时的上位法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上位法依据至今未做修改。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江北区的实际情况,对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拾遗补缺的规定,主要在于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
10、职能职责、完善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奖励标准问题,针对性较强。经对比,制定当时不存在与上位法依据相抵触的情形。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重庆市征补条例),该规定将于2022年3月1日起生效。由于重庆市征补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如下:一是由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即将生效,部分征收补偿程序发生了变化。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机
11、构选定办法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执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等相关情况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评估工作;第九条规定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确定程序为:“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50%。投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量50%的房地产估计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而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参加评估工作的期限为: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征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告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采取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由房屋所
12、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且户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与投票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被征收人且参与投票户数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投票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实施细则(试行)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该规定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于“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
13、)规定的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且区房屋征收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
14、36号文规定的旧城区改建征收程序与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的规定冲突201336号文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旧城区改建征收程序,明确需要全部被征收人同意方能启动征收,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达到规定比例后补偿协议生效,具体比例不低于90%;重庆市征补偿条例第十二条、二十二条规定了旧城区改建的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改建的即可启动征收程序,在征收决定做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协议
15、生效。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o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涉及旧城区改建项目举行听证会的,区人民政府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听证事项;重庆市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告。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需要将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等相关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情形与重庆市征补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收补偿方案、方案论证意见、资金和房源等相关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重庆市征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16、门备案的情形增加了一种情形即“被征收人户数在一百户以上”。二是由于江北区机构改革完成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称谓、职责和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清理。如原房屋征收部门已由区房屋管理局变更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国土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已经并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其他部门;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职能部门已经划入区城市管理局等。综上,实施意见(试行)在制定时均与相关上位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主体职责和制度设计方面具有一致性,符合合法性要求。但因机构改革和新法规出台的原因,需要及时启动修订程序。2.合理性评价合理性是指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各项管
17、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立法目的。现从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有关征收补偿的奖励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征收与补偿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对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1)有关征收补偿的奖励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既要满足公共利益的要求,也要符合公平价值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合理性原则的应有之义。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上位法未明确规定的范畴内制定了部分奖励政策,具体如下: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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