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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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方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竺-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医疗器械召回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殊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据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实行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
2、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退缺陷的行为。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运用状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不合理的风险。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限制与消退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平安负责。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平安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刚好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应当帮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依据召回安排的要求刚好传达、反馈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限制和收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第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发觉其经营、运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
3、,应当马上暂停销售或者运用该医疗器械,刚好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运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应当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刚好通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召回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作、帮助做好本辖区内医疗器械召回的有关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
4、督管理局监督全国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召回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刚好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实行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信息和医疗器械召回的状况。其次章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与评估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务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医疗器械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应当协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有关医疗器械缺陷的调查,并供应有关资料。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规
5、定刚好将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务信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不良事务信息或者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调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运用单位应当予以帮助。第十二条对医疗器械缺陷进行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在运用医疗器械过程中是否发生过故障或者损害;(二)在现有运用环境下是否会造成损害,是否有科学文献、探讨、相关试验或者验证能够说明损害发生的缘由;(三)损害所涉及的地区范围和人群特点;(四)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程度;(五)损害发生的概率;(六)发生损害的短期和长期后果;(七)其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因素。第十三条依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峻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
6、一级召回:运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峻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运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短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运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须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运用状况,科学设计召回安排并组织实施。第三章主动召回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据本方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后,发觉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马上确定召回。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制造厂商在境外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应当通知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刚好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7、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确定的,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通知到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运用单位或者告知运用者。召回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召回的缘由;(三)召回的要求:如马上暂停销售和运用该产品、将召回通知转发到相关经营企业或者运用单位等;(四)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理方式。第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做出医疗器械召回确定的,应当马上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且在5日内填写医疗器械召回事务报告表(见附表D,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安排同时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
8、、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一级召回的有关状况刚好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七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医疗器械的具体状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二)实施召回的缘由;(三)调查评估结果;(四)召回分级。召回安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状况及拟召回的数量;(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四)召回的预期效果;(五)医疗器械召回后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专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安排进行评估,认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实行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退缺陷的,应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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