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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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中所称的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所采取的实施方式,原则如下:一、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或评审通过),且招标方式经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同时应预算建设单位需要发包的前期概算管理必要费用。(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
2、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和政策处理已完成的项目,在完成工程勘察,落实建设资金,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前提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三)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1.M)技术。鼓励建设单位对采用B1.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业绩设置加分,或在技术评审中对拟采用的B1.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方案进行评分。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基础上编制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以及检测、试运行具
3、体要求。如建设单位对使用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品牌档次等有具体要求的,也一并在发包人要求的建设标准中明确。(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0日o(六)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法人不得同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存在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不同机构或单位。(七)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过本招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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