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标准管理手册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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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AviationAdministrationofChina飞行标准管理手册FlightStandardsManagementOrder(FSMO)民航规(2024)34号发布IssuedunderCAACAdministrativeRegulatoryDocument(ARD)No.(2024)34目录第1章说明11.1 一般说明11.2 批准签署11.3 修订记录21.4 生效和废止2第2章飞行标准管理的职责和机构32.1 总体组织机构图32.2 飞行标准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42.3 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管理机构62.4 地方监管局的飞行标准管理机构82.5 飞行标准管
2、理的支持机构82.6 行业协会对飞行标准管理辅助9第3章飞行标准管理的法规文件体系103.1 民航总体法规文件体系103.2 民用航空规章113.3 飞行标准管理涉及的主要规章123.4 涉及的其他类规章的飞行标准管理工作133.5 飞行标准管理的规范性文件13第4章飞行标准管理的审定和监管事项174.1 一般说明174.2 航空运行人/运营人的合格证件174.3 航空服务机构的合格证件194.4 航空人员的执照和证件204.5 其他证书和批准文件214.6 飞行标准管理的日常监管224.7 豁免和偏离22第5章飞行标准的监察员、技术专家和委任代表235.1 飞行标准监察员体系235.2 飞行
3、标准技术专家体系295.3 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体系305.4 飞行标准监察员、技术专家、委任代表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315.5 利益回避机制32第6章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346.1 飞行标准监察系统(FSOP)346.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35第7章飞行标准管理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处理377.1 一般要求377.2 行政处罚377.3 撤销行政许可377.4 行业信用管理37第8章飞行标准涉及的对外事务388.1 概述388.2 具体对外事务388.3 其他对外合作事项408.4 多方支持和参与40第9章大型商业运输运行附加管理要求429.1 (备用)429.2 运行合格证及其
4、运行规范的颁发条件429.3 运行合格证及其运行规范的检查429.4 安全管理体系429.5 飞行数据的使用439.6 手册内容总体要求449.7 飞机飞行手册459.8 客舱乘务员459.9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的训练要求469.10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469.11 机组成员和签派员的安保训练479.12 飞行中可疑传染病的报告479.13 机场资料479.14 运行控制479.15 飞机追踪509.16 干租的一般要求50第10章地面服务管理要求5210.1 一般要求5210.2 外部委托5210.3 职责分工52第11章小型商业运输运行附加管理要求5511.1 适用范围5511.2 运
5、行合格审定5511.3 运行手册5611.4 机组成员合格要求5711.5 飞行运行5911.6 运行控制6211.7 飞机及仪表设备要求6511.8直升机医疗救护运行65附录1表格和样例66附录2飞行标准监察员和技术专家专业培训大纲107附录3ICAo国家级信函处理程序122附录4飞行标准司规章制定和修订程序131附录5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豁免和偏离管理实施细则134附录6飞行标准管理业务岗位职责138附录7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管理办法158附录8飞行标准涉及的术语和定义171第1章说明1.1 一般说明本手册是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飞行标准管理体系的总体说明,包括飞行标准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6、、法规文件体系、证照体系、各类监察员和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UOM)、涉及的行政处罚、对外合作和飞行标准管理附加要求等,目的是使飞行标准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监察员全面了解飞行标准管理体系,规范实施飞行标准管理工作。本手册同时也可为民用航空业各涉及单位和人员提供有益参考,包括航空公司、维修单位、训练机构等各类单位,飞行人员、维修人员、签派员、乘务员等各类人员,以指导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规文件要求。本手册与上位法规不一致时,以法规文件为准。本手册将根据法规变化定期修订,各级飞行标准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飞行标准司反馈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1.2 批准签署现予以批准
7、发布。批准人:胡振江职务:中国民用航空局副局长1.3 修订记录更新日期主要修订内容批准人2022年1月21日初次颁发胡振江2024年2月20日初次修订宋志勇2024年4月23日第2次修订胡振江1.4 生效和废止该版手册自颁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4月25日起施行。2024年2月20日颁发的版本同时废止。第2章飞行标准管理的职责和机构2.1 总体组织机构图飞行标准管理作为民航局保障飞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公众利益的政府职责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总体组织机构图如下:民航局设置主管飞行标准业务工作的局领导,下设飞行标准司。飞行标准司按专业分别设置业务处。地区管理局一般设置两名主管飞行标准业务工作的局
8、领导,分别主管飞行运行业务和维修业务,并分别设置飞行标准各业务处。地方监管局为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一般设置两名主管飞行标准业务工作的局领导,分别主管飞行运行业务和维修业务,并按需设置飞行标准各业务处。支持机构包括承担飞行标准管理专项业务委托工作、监察员培训、技术支持的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院校,也包括非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一般为经民政部注册的社团法人机构,不隶属于民航局,但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及飞行标准方面的行业自律管理,是支持飞行标准管理的重要补充。2.2 飞行标准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飞行标准司代表民航局承担如下政府管理职责:(I)起草民航飞行运行、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卫生的法规、规
9、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2)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包括商用航空运输和通航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工作;组织指导地区管理局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包含特殊批准项EDTO、PBN(RNPAR)RVSMAWOP和EFB等,以及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包括对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3)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运营人运营安全评估工作;组织指导地区管理局对无人机运营人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的颁发、修改,以及对无人机运营人的运行进行持续监督管理,包括对其
10、各类运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4)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管理。(5)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性能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航行新技术的运行标准及其推广应用。(6)负责航空卫生保障、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和航空卫生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民航医学研究工作。(7)组织实施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8)负责民航飞行人员、乘务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9)负责民航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资格管理,承担有关人员执照的考核、颁
11、发和吊销工作。(10)负责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委任代表、飞行标准监察员的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其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三)负责航空人员、无人机操控员体检鉴定和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12)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审批。(13)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运行评审工作。(14)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15)负责制定飞行标准系统安全运行监察大纲。(16)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飞行标准司的具体组织机构图如下:飞行标准司各业务处的具体业务职责如下:运输飞行标准处:负责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和外国航空运营人审定和监管的总体及运行方面政策及协调;负责飞行训练中心审定、飞行训练设备
12、合格鉴定及相关监管政策及协调,同时直接负责飞行训练设备的鉴定和监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飞行训练中心的审定和监管。起草民航运输飞行运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用飞行标准处:负责飞行人员资质管理,驾驶员学校审定和监管的政策及协调,同时直接负责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驾驶员学校的审定和监管;负责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航空运营人、特殊商业航空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以及其他通用航空器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管的总体及运行方面政策及协调;负责无人机操控员资质管理、无人机运营安全评估和监管的总体及运行方面政策及协调。起草民航通用飞行运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
13、、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各类航空运营人和运行人审定和监管的适航维修方面政策及协调;负责维修人员执照管理,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审定和监管的政策及协调,同时直接负责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的审定和监管。起草民航持续适航维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航务管理处:负责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审定和监管的运行控制方面政策及协调;负责签派员资质管理、签派员训练机构审定和监管的政策及协调;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以及机场使用细则方面的审批、审查和监管的政策及协调;负责航行新技术应用方面的政策及协调。起草民航航务管理相
14、关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航空器评审处:作为与适航审定协调的接口,负责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中的运行符合性评审政策及协调,组织协调国产航空器的运行符合性评审,同时直接负责进口航空器的运行评审。民用航空卫生处:负责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公共航空运营人审定和监管的航卫方面政策及协调、机场应急救护方面的政策及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起草民航航空卫生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程序、检查单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综合处:负责飞标司日常行政管理和文件管理;协调和承办飞标司综合性业务;组织协调飞行标准监管系统建设和飞行标准监察员培训;承办飞标司党建
15、、工会、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开展飞标司国际合作。2.3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管理机构地区管理局作为民航局在各地区的分支机构,职责是组织实施辖区涉及的各类飞行标准管理方面的审定和监管工作,负责颁发、修改本地区运营人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局下设以下七个地区管理局:华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华东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安徽省、福建省和江西省。中南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和广东省。西南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和西藏自
16、治区。西北地区管理局:辖区包括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新疆管理局:辖区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区管理局通常设置以下实施飞行标准管理工作的业务处:(1)飞行标准处:负责除外航以外的各类航空运营人和运行人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参与颁发、修改本地区运营人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对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无人机运营人运营安全评估和持续监督检查,驾驶员执照管理,以及飞行训练中心、驾驶员学校的审定和监管。(2)适航维修处:负责各类航空运营人和运行人维修审定和持续监管,包括参与颁发、修改本地区运营人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对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维修
17、人员执照管理,以及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的审定和监管。(3)航务管理处:负责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运行控制方面的审定和监管,包括参与颁发、修改本地区运营人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对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飞行签派员执照审查和资质监管、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审定和监管;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以及机场使用细则方面的审批、审查和监管。(4)航空卫生处:负责公共航空运输运营人在航卫管理方面的审定和监管,包括参与颁发、修改本地区运营人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对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行动;体检合格证管理,机场应急救护程序的审批,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5)外航审定和监管处:负
18、责外航运行审定和监管。国内各类航空运营人、航空运营人的服务机构,其主办公地点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即为其合格证管理局。对于规模较大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管理局还将单独设立合格证管理办公室(CMO)0涉及外航的审定和监察,各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或者地区分工,作为合格证管理局并按属地开展监察。各地区管理局及飞行标准管理机构详见本文件附录IAo注:上述地区管理局设立的业务处(室)及其具体职责需参见现行有效的各地区管理局“三定方案”及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责分工毅2.4 地方监管局的飞行标准管理机构地方监管局作为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一般设置在每个省的省会城市、直辖市或者自治区首府,上
19、述地点之外,航空业较为集中的城市也设立地方监管局。地方监管局的职责是支持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涉及本地的各类飞行标准管理方面审定工作,并按照地区管理局的授权开展本地涉及的监管工作。地方监管局的业务处一般仅设置飞行标准处、适航维修处和航务管理处,飞行标准处同时对应地区管理局的飞行标准处、航空卫生处、外航审定和监管处的业务工作,但也根据飞行标准管理工作的业务量,进一步简化设置或者单设其他业务处。各地方监管局和飞行标准管理机构详见本文件附录1A-1。注:上述地方监管局设立的业务处(室)及其具体职责需参见现行有效的各地区管理局“三定方案及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职责分工检O2.5 飞行标
20、准管理的支持机构飞行标准管理的支持机构具体如下: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作为民航局统一的技术支持单位,其运行所及航空器评审中心受飞行标准司委托承担如下支持工作:(1)驾驶员执照印制和档案管理;(2)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管理;(3)飞行训练设备鉴定;(4)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处理;(5)航空器评审;(6)无人机运行管理;(7)国外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许可证颁发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民航总医院):作为民航航空卫生技术支持单位,受飞行标准司委托进行体检鉴定标准研究,航空医学科研应用,航空医学培训,特殊体检鉴定工作的组织工作。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其飞行标准系作为民航局的飞行标准培训中心,
21、受飞行标准司委托承担各类飞行标准监察员的业务培训,支持签派员执照的颁发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作为民航局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责任单位,承担飞行标准监察系统(FSOP)的开发和维护工作。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航管中心):作为民航局飞行人员运动类驾驶员执照管理的支持单位,承担运动类驾驶员执照的训练、考试和初审工作。注:以上支持机构相关具体业务的岗位职责详见本文件附录6o2.6 行业协会对飞行标准管理辅助飞行标准管理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并采纳以下行业自律的管理作为重要辅助: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CAMAC):认可其对航材分销商评估和无损检测人员资质管理的结果,
22、采用其组织行业编制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教材,认可其维修人员执照委员会专家对维修人员执照题库审核的结果航空供应商协会(ASA):认可其对航材分销商评估的结果。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SFC):对仅从事体育运动和娱乐飞行的运动类航空器,采纳其开展的持续适航相关管理,并认可其颁发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述采纳行业自律的具体应用详见相关的飞行标准管理法规文件。特别说明的是:上述行业协会自律仅为目前采纳的情况,任何行业协会均可向飞行标准司提出采纳其行业自律的申请,飞行标准司将以纳入法规文件的方式征求行业意见,并仅在通过法规文件批准流程后才能予以采纳。第3章飞行标准管理的法规文件体系3.1 民航总体法规
23、文件体系民航局作为民航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隶属于交通运输部,主要依据民航法实施行业管理,同时受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涉及的行政法约束。民航总体法规文件体系如下:民航法:是民航局对各类行业活动实施管理的依据。民航法与其他行政法都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才能发布。国务院条例:是基于民航法制定的,明确民航各类行业活动实施管理方式和基本规则的法规,一般按行业活动管理类别分别制定。国务院条例需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发布,是民航规章制定的主要依据。国家政策性文件:指国务院颁发的政策性文件,也是民航规章制定的依据,尤其是在国务院条例制定或修订完成前。为及时落实国家政策性文件,在民航规章修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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