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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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安全和应急需要,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由省级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储备食盐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领域的突发事件和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成品碘盐。第三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储备、商业运作、政府补贴、盈亏自负的原则执行。第四条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
2、管理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食盐储备关系社会稳定大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确定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和网点布局,组织对储备食盐数量、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保障食盐应急供应。省财政厅筹措安排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纳入省盐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承储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项目予以支持。第六条省盐务管理局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选定承储企业,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指导承储企业落实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第七条承储企业储备网点所在
3、市(州)、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并负责食盐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第三章规模、品种、布局第八条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省月均消费量储存,总体规模为1万吨,依托承储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食盐定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储备食盐包装规格应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20)中对小包装食盐的相关规定。品种结构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原则上精制盐储存比例不少于70%,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备案。第十条承储企业储备网点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市、县或城镇,并按照人口分布、地理因素等情况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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