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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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第一节开发强度第二节建筑日照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四节建筑退距第五节建筑高度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七节停车泊位第八节绿化环境第九节景观风貌第四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交通安全第二节防灾避险第三节无障碍设计第四节市政设施第五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二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表南宫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邢台市
2、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城建(202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宫市城市(镇)规划区。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兼容性原则,并按附件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项目按照“到路到边”的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到路到边”的,应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同意后或市规委会审议后方可实施。第五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及以上地块,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兼容性的要求;(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
3、同,一并规划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当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但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第六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调整、深化、修正和完善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及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程序。第三章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第一节开发强度第七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一)一般住宅开发项目住宅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2;棚户区改造项目
4、住宅用地容积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研究确定;特殊地块超高建筑容积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发布前已经按照“到路到边”原则进行整体规划开发,目前正在分期实施的项目)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二)支持高品质住宅小区建设,住宅类开发项目容积率低于上限值的,可结合实际,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均住宅用地面积指标进行控制。第八条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表1执行。表1:建筑类型标准层高度(三)建筑面积
5、计容倍数住宅建筑hV3.9米1.03.9米hV5.0米1.55.0米WhV7.2米2.07.2米WhV9.4米3.09.4米WhVI1.6米4.0办公建筑(公共建筑)hV4.8米1.04.8米WhV58米1.55.8米在八8.0米2.08.0米hV10.2米3.010.2米应卜12.4米4.0商业建筑hV6.0米1.06.0米hV7.0米1.57.0米hV9.2米2.09.2米WhVI1.4米3.011.4米WhV13.6米4.0注:(I)住宅建筑中的门厅、火堂、户内通得的起居室(指客厅不列入表1控制范树.(2)办公建筑中有特殊功能需要的报告厅、会议厅等,不列入表1控制范曲.(3)商业建筑中有
6、特殊功能需要的电影院、展厅、通商的大堂和采光中厅等,不列入表1控制范围.(4)体育、教育、医疗、文博、展览等类别的建筑不列入表1控制范围,根州4建筑工程建筑向枳计尊规范3(GB/T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按其实际建筑面枳计算容枳率.(5)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用途,且没有圉护结构、视战通透、空间开敞的,该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6)标地中的冰亭、廊架等景观构筑物不计算建策而枳.(7)结构层高或者斜面结构板顶拓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无顶盅的建筑空间:附属在建筑外阳护结构上的构配件:建筑舟挑部分的下部空间: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卷通行的
7、公共交通空间;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不计算建筑面枳.(8)室外设备平台应满足面积不大于3平方米,进深不大于IJ米,有处护设施,无维护结构,不可出入,不计眸建筑面积。第二节建筑日照第九条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等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建筑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十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要求,不应低于大寒日3个小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1个小时。第十一条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的日照时数;一个居住
8、空间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日照承载面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数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新建建筑物原则上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第十二条被遮挡建筑日照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确定的遮挡建筑作为对象,采用遮挡建筑高度(三)2倍距离的扇形阴影区域做为计算分析范围,且最大计算分析范围不超过200米。图1-1图1-2困1被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十三条遮挡建筑日照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作为对象,调杳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
9、析范围。图2遮挡建筑范围图第十四条尚未建设或将改建的相邻地块,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如下情况进行日照分析:(一)相邻地块已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进行分析;(二)北侧相邻地块没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标准日照阴影线不得突破北用地红线14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若项目外部用地及受遮挡建筑无日照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可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三)东、西侧相邻地块没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需对拟建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用地红线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镜像建筑的高度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2/3,且遮挡高度不小于1
10、8米。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导致不满足上述条款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或建设单位应征得周边受影响业主的同意并签署协议。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十六条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管线敷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裙房和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9米,多层建筑与裙房和多层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小
11、于6米。低层商业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居住建筑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和居住建筑的正面问距最低不小于13米,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9米;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中水处理设施、公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间距最低不小于10米。第四节建筑退距第十九条相邻地块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退让正面用地红线不宜小于9米,且满足相关日照要求;(二)建筑退让侧面用地红线按表2执行;表2:建筑高度10米以下10-27米(含27米)的住宅建筑和10-24米(含24米)的其他建筑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退侧面用地红线3米6米9
12、米(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相关利害人的前提下,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可由有用地使用权的相邻双方协商解决;(四)围墙可沿道路绿线或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5米设置;若两地块用地红线相连,围墙设在用地红线处,围墙宜采用通透样式,或采用密植绿化分隔。第二十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按表3执行:表3:类别瘦筑高度或规模(地上)退道路红线(绿线)最小距离不开口开口住宅建筑(无底层公建或商业)H27米3米7米27米HV54米5米54米WHW80米7米住宅建筑(有底层公建或商业)HW80米10米公建或商业建筑面积V5000平方米3米10米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V2万平方米15米2万平方米W建筑面积V5万平方
13、米20米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5米第二十一条遇有特殊、复杂的情况,建筑退地界和退红线应结合周围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不含建筑自身的地下室)控制线退让用地红线(不含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不宜小于6米,且不得突破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第二十三条地下建筑(不含建筑自身的地下室,含地下停车库)控制线、下沉式广场等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且不得突破城市绿线。第二十四条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米。第二十五条沿河道两侧地下建筑控制线退让沿河绿线距离不宜小于3米。第五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住宅建筑不宜超过80米,公共建筑不宜超过1
14、00米,重要地标建筑应符合城市设计相关规划。第二十七条气象观测站、电台和无线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及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街区等对周边建设高度有具体要求的,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并执行。第二十八条从铁路外侧钢轨向外30米开始到100米,新建建筑檐口高度与建筑到铁路外侧轨道距离的比例控制在1:1以下,新建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54米,新建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原则不超过80米。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二十九条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28
15、2-2018)的要求。配套设施的配置,应以居住人口规模和设置服务半径为基础提供配套服务。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居住人口规模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按照人均住宅用地面积确定。第三十条住宅建筑不宜设置底商;城市主次干道宜设置块状商业。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规划条件要求设置的配套设施,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如项目分期实施,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应首先建设,因回迁安置、用地批次等原因,确实无法首期规划许可的,配套设施的分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同期建设的住宅建筑的分期建设比例。配套设施配置采用集中与分
16、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宜依照其服务半径要求相对居中布局,设置在生活圈或服务范围的中心地段。建议同级别的公共管理设施以及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公益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建设。居住街坊便民设施可结合居住街坊主要出入口布置。第七节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指标参照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冀建城建(2019)5号)执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指标按附件二机动车标准泊位配建指标表执行。第三十三条新建住宅建筑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
17、充电基础设施与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为15%,其中快速充电桩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停车位及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第三十四条新建项目应在方便居民使用的位置设置非机动停车场(库)。居住项目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能够满足50%户数的要求(按照每户2个非机动车计算);并同步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少于每户一辆设置)。第三十五条鼓励项目建设地上停车楼,其建筑面积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停车楼地面停车位数量以标准层或单层停车数量进
18、行计算。第三十六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及以上地块,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时,在方便使用、车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地下车位设置可统筹考虑。第八节绿化环境第三十七条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提倡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化,鼓励多种植深根性高大乔木,多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种植品种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顶板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5米,最小不得小于1.5米。不同覆土厚度绿地面积折算按表4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应满足河北
19、省绿化条例的要求。表4:顶板覆土厚度(三)折算地面绿地面积比例hN2.5米100%2.5米卜22.0米80%2.0米h21.5米60%第三十九条鼓励建设林荫式停车场。林荫式停车场乔木株距不应大于6米,采用嵌草铺装的林荫式停车场按40%计算绿地率,未采用的按30%计算。林荫停车场的设置应满足河北省林荫停车场绿化标准(DH13T131-2018)的要求。第四十条窗井(采光井)设置宽度不宜超过1.5米,超出部分核减绿地率核算建筑密度。第九节景观风貌第四十一条城市建设应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建筑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考虑以街坊为单元采取错落设计等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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