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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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落实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参照“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精品”,是指武汉市内经营主体生产、提供、建设具有新质生产力特质、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第三条“武汉精品”认定采取政府推动、经营主体自愿参与、梯次培育方式,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实施零收费,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武汉精品”认定周期为两年一次。第五条“武汉精品”认定按照自主申报、初审推荐、
2、资格审查、标准先进性评价、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成立“武汉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推荐,并经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第七条认定委员会承担“武汉精品”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发展处,承担认定委员会综合协调工作。认定委员会另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武汉精品”认定具体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武汉精品”申报推荐、入库培育、品牌提升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八条认定委员会的主
3、要职责:(一)领导“武汉精品”认定活动;(二)审定、表决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的“武汉精品”预选名单;(三)批准、发布“武汉精品”认定名单;(四)研究、决定“武汉精品”认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综合协调“武汉精品”认定活动;(二)研究、制定“武汉精品”认定规则制度;(三)监督“武汉精品”认定活动;(四)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武汉精品”认定制度体系研究;(二)接收初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开展资料审核;(三)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四)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申报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诚信守法与履行社
4、会责任等合法性情况;(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六)提出“武汉精品”预选名单,报认定委员会审定;(七)组织“武汉精品”对外公示和宣传推广工作;(八)承担认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区级“武汉精品”培育库;(二)对入库经营主体开展培育活动;(三)动员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报“武汉精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认定委员会秘书处推荐申报;(四)配合开展“武汉精品”品牌宣传;(五)负责辖区“武汉精品”等质量标志监督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武汉精品”对产品类的认定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消费品、工业品等,服务类的认定包括生产性服务、生活性服务
5、等,工程类的认定包括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第十三条申报“武汉精品”的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服务、工程)应满足的条件:(一)申报“武汉精品”产品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产品应1 .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2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和品牌管理能力;4 .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5 .应有三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
6、质量长期稳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较高的社会认可度;6 .含有进口材质组装的产品,按价值计算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7 .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8 .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实现利税达到市内同行业先进水平;9 .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二)申报“武汉精品”服务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服务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在武汉市内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2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3 .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
7、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经营主体重视品牌建设工作;4 .服务标准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服务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5 .连续合法经营三年(含)以上,且服务质量持续稳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6 .申报的服务应具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7 .经营主体规模较大,服务项目年营业额、实现利税在本市同行业位于前列;8 .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三)申报“武汉精品”工程类经营主体及申报的工程应1 .依法在武汉市注册设立,具有合法有效的自主注册商标,工程为近三年内完成且位于
8、武汉市;2 .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3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4 .工程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5 .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6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创新和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7 .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第十四条近三年内,经营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精品”申报:(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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