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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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晋发(2024)10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23日山西曾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措施。一、严格矿山安全
2、生产准入(一)严格煤矿安全准入1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冲击地压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120万吨/年的煤矿、产能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产能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煤矿。停止审批新建开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扩建开采深度超1200米的煤矿。(责任单位:省能源局)2 .新建煤矿(含生产煤矿水平延深)必须按照智能化要求进行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应急厅)(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3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保持总量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尾矿库“头顶库”和没有矿山的独立选矿厂。
3、黄河流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尾矿库。依法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健全有关部门参加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联合核查机制,推动净矿出让。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均应按尾矿库标准建设和管理,取得尾矿库审批手续。严禁以低品位矿石存储、填沟造地、沉淀池等名义违规排放尾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市、县政府)4 .停止审批新建和改扩建后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规模小于30万吨/年铝土矿、30万吨/年铁矿、30万吨/年铜矿、30万吨/年石膏矿、10万吨/年金矿、10万吨/年锌矿、30万吨/年水泥用灰岩矿、10万吨/
4、年冶镁白云岩矿、5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以上矿种新建和改扩建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自2025年起,现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达不到上述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应通过资源整合、产能核增等方式,于2025年年底前达到上述规定要求;未达到的,一律不再延期采矿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5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6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
5、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并根据矿山实际规模调整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对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7 .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矿山作业范围与道路交通、水利、电力、建筑等重要设施最小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8 .除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
6、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及以上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新建建筑石料矿山,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9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及以上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砖瓦粘土等金属非金属矿山(驻晋中央企业所属矿山除外)委托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
7、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不再统一编配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各市政府)10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基建期内完成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政府)11 .严格矿山地质勘探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凡是发现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依法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和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市、县政府)12 .研究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责
8、任单位:省应急厅)(四)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13 .煤矿产能核增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采掘工作面个数、采掘接续紧张等不符合产能核增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冲击地压事故初次被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工作面回采深度超过1000米,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煤矿,应及时组织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并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产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五)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14 .对未
9、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产停建、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矿山,积极引导退出。(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六)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15 .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相关规定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
1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16 .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闭库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县级及以上政府公告销号,不再纳入尾矿库监管范围,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政府)17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企业,废弃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市、县政府)(七)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18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鼓励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兼
11、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康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现有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达不到国家和我省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的非煤矿山,及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整合重组后的矿山生产系统必须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市、县政府)19 .市、县政府每两年研究制定一次辖区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升级改造“三个一批”实施方案,明确“三个一批”企业清单和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数量较2022年下降20%以
12、上,大中型矿山占比较2022年提高15%以上,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县政府)(八)加快矿山升级改造20 .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2024年年底前,120万吨/年及以上和灾害严重生产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累计建成200座智能化煤矿;2025年年底前,其他各类煤矿智能化改造全部开工,大型和灾害严重煤矿及其他具备条件的生产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7年年底前,全省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2024年年底前,建成1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26年年底前,单
13、班入井30人及以上、设计采深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和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露天矿山等高风险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全部开工,累计建成30座智能化非煤矿山;2028年年底前,高风险非煤矿山实现采掘工作面、供配电系统、通风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网络通信系统智能化,其他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全部开工;2030年年底前,全省具备基础条件的非煤矿山基本实现智能化。(责任单位:煤矿由省能源局牵头,省煤矿智能化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配合;非煤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省科技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21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
14、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2024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完成改造建设工作。煤矿企业应当加快推进“无监控不作业”系统建设,实现井下所有作业场所视频监控全覆盖,强化用视频“反三违”,探索视频Al自动识别违章作业行为应用;持续推进采掘工作面大工作阻力液压支架、端头支架、超前支架和掘锚一体机、液压锚杆钻车、迈步式支架等先进采掘支护设备使用,推广应用骨架网和柔性防护网;强力推动辅助运输系统改革,“一矿一策”,推广单轨吊、卡轨车、无轨胶轮车、履带车等先进运输装备,2025年年底前淘汰小绞车接替运输;推广应用煤仓清理机器人等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从源头上消除煤仓堵库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
15、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22 .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鼓励已建地下矿山采用充填采矿法。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及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23 .尾矿库应当按照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等有关规定规范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国家矿山安监局监测预警系统联网。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九)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24 .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围
16、绕“人工智能大模型、特种机器人研发应用、物联操作系统、5G应用、连续自动掘进与掘支平行”等内容,引导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重点研发和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加强矿山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推动查明煤与瓦斯突出、透水、中毒窒息、火灾、冒顶坍塌、冲击地压、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等灾害的致灾因素,组织精准地质探测、矿岩识别、透明地质、灾害精准感知、边坡灾害防治、复杂条件智能综采和快速掘进等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高质量建设矿山安全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牵头,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配合,市、县政府)25 .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加强煤矿采
17、掘智能化、辅助系统无人化、井下固定岗位无人值守系统和井下巡检机器人、机器人替代重点岗位及危险作业人员、井下火灾预测、瓦斯监测、图像识别等智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加大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边坡防治、防灭火、智能感知、爆破振动控制、尾矿库溃坝灾害治理、采空区废石或尾砂高浓度充填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和非煤矿山凿、铲、运等工艺装备高端化、控制智能化的研发应用。创建非煤矿山地质资料智能化管理模式,建设集地质资源管理、测量管理采矿智能设计等功能于一体的矿山基础资料数字化系统。(责任单位:煤矿由省能源局牵头、非煤矿山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等部门配合,市、县政府)
18、26 .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安排部署,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及省级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市、县政府)三、防范化解大安全风险(十)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27 .制定发布非煤矿山双重预防机制地方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障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安全风险辨识、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六项机制”,每月组织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清单,分析隐患产生原因,制定从源头上防范隐患重复产生的整改措施,推动隐患源头治理(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28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强化安
19、全风险研判,督促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如实上报属地监管监察部门并按相关规定要求积极整改的,监管监察部门可依法不予处罚;对企业自查未发现但由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从严处罚。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同类问题反复出现、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认真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
20、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十一)强化重大灾害治理29 .矿山企业要从灾害普查、安全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系统优化、工程质量、程序标准、责任落实等方面,完善规章制度措施,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严格落实治理措施。按照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和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要求,实行一矿一档、一矿一策,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报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重大自然灾害后要及时
21、研判,并根据研判情况组织普查。县级政府要结合辖区矿山情况,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并确保治理成效。(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30 .实施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区域治理、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综合治理,积极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综合措施,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禁擅自缩减灾害治理时间、降低灾害治理标准、减少灾害治理措施。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必须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单一使用顺层钻孔预抽工作面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治理方式。严厉打击假钻孔、假数据、假报告、假达标行为。(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
22、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31 .严格矿山地面建(构)筑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质量管控,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市、县政府)32 .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规定设置防火门、消防器材和烟雾报警装置,加强易燃材料管理,每月对办公楼、联建楼、矿灯房、构筑物、选煤厂、机修厂、变电所及“三堂一舍”(食堂、澡堂、会堂、宿舍)等所有场所关键部位的用电、用火、用气等容易引发火灾的问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排查整治全覆盖、无死角,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配合,市、县政府)33 .矿山企业要按照矿用电动更衣吊篮安全管
23、理规范(KA/T18-2023)管理和使用电动更衣吊篮。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检查,对不满足安全标准、存在火灾隐患的吊篮,一律取缔。(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配合,市、县政府)34 .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鼓励企业先采气后采煤。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未经公示或者违规鉴定的,由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惩处,对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35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
24、及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采场及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大于150米的,应当建立完善的边坡监测系统,进行在线监测,并与国家矿山安监局监测系统联网,满足预警响应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西局,市、县政府)36 .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由市级政府、县级政府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由矿山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矿区范围及周边采空区进行全面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全程监督,并对调查报告、治理方案、治理工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审查核查,对采空区治理验收报告盖章认定。(责任单位: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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