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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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重点数字产品建设项目是由省工信厅按照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开展认定,重点支持和积极培育在我省有产业基础和技术支撑、可有效推动我省产业融合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旺盛、处于技术前沿的产品。第三条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四条省重点数字产品建
2、设项目奖补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备案(核准)、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无违法违规记录。(五)项目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规定范围。(六)项目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在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五条对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按照项目近两年投资额统计),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第四章兑现程序第六条每
3、年集中组织政策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启动申报工作。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核验项目建设期限、投产情况,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汇总辖区内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后,形成申请兑现政策请示文件,联合呈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二)省工信厅负责确定申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三)省工信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形式对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和软件投入情况进行财务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补助支持名单及资金分配意见。(四)拟支持名单通
4、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五)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拨付奖励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指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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