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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文化,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广东省工业遗产的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5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办发(2023)4号),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市工业遗产,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形成的,具有历史、科技、艺术、社会价值,经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市级工业遗存。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是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指
2、作坊、车间、厂房、仓库、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铁路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生产运输设备和生产教育设施、生活设施、陈列室、档案等。非物质遗存指商号、工艺流线、生产工艺知识、原料配方、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厂志、历史影像、口述历史等工业文化内容。第三条佛山市工业遗产的认定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业遗产管理主要涉及遗产认定、保护、利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第五条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佛山市工业遗产的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各区经济(和科
3、技)促进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佛山市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保护利用等工作。第六条鼓励各区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规划,并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支持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日常保护和利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七条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需要有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在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历史具有重要影响,与中国、广东省、佛山市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二)具
4、有较高的科技价值。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四)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其规划、设计、工程、建筑等方面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第八条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佛山市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情况的摸查,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第九条申请佛山市
5、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核后报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局。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佛山市工业遗产,应当提交佛山市工业遗产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一)遗产产权相关证书;(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三)管理制度和措施;(四)保护与利用设想;(五)可以体现遗产价值的其它文件、材料。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H一条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组织工业、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佛山市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并
6、将入选名单及其主要价值、范围四至界线图纸或坐标、权属情况等抄送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纳入国土空间“一张图”,并在不动产登记中注明。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择优推荐佛山市工业遗产申报广东省工业遗产。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国家、广东省工业遗产的,自动认定为佛山市工业遗产。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佛山市工业遗产被认定后,核心物项为物质遗存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第十三条佛山市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影音资料的留存。不宜在原地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
7、藏、陈列展示。第十四条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为该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该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代行管理。第十五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佛山市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发生核心物项损毁的,应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第十六条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按原申请程序重新提出。第十七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佛山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
8、护修缮、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佛山市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第十八条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佛山市工业遗产安全。第十九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所在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权属变更情况等。第二十条鼓励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申报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第四章利用发展第二H一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享
9、有佛山市工业遗产利用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文化。第二十三条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商业价值,更注重发掘利用工业遗产蕴含的文化,精神等深层次价值。鼓励通过产业融合等手段,创新佛山市工业遗产活化利用模式。第二十四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不影响原遗产核心区风貌的前提下,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佛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
10、应当加强对佛山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六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佛山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工业展览馆、工业主题公园等公益设施,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七条支持利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研学)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第二十八条鼓励利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及相关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
11、、创新创业基地、研学基地,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科技文化融合等新业态。第二十九条鼓励开展工业遗产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第五章监督奖惩第三十条鼓励社会公众对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公众发现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映。第三H一条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应根据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佛山市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向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第三十二条鼓励对于取得佛山市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予适当奖补;对在发现、捐赠、保护佛山市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奖励。第三十三条佛山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其从佛山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佛山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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