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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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登记工作,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工业用地房屋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其中产业用房
2、是指用于研发、生产、仓储用途的房屋;配套用房是指为服务研发生产而需配套的办公用房、员工宿舍、食堂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业设施,不包含地下停车位。第三条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分割按新增工业用地和存量工业用地分为5种类型。本办法所称的新增工业用地是指政府拟通过土地一级市场出让给市场主体的工业用地;本办法所称的存量工业用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应给市场主体的工业用地,该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已属于市场主体所有,适用本办法进行分割的存量工业用地应当位于工业聚集区或工业用地红线内。(一)新增工业用地分割出让时出让合同约定允许开发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本办法所称的商品厂房指工业用地建设的可分割可销售的房屋。除上
3、述情形外,其他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分割。(二)存量工业用地分割1.将存量工业用地用而未尽的空地分割出来,被分割出来的地块作商品厂房开发。本办法所称的用而未尽的空地是指具备出具规划条件、设置出入口等独立开发条件的土地。2 .将存量工业用地用而未尽的空地分割出来,被分割出来的地块作非商品厂房开发。3 .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项目,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认定为商品厂房项目。4 .已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工业用地项目,拆除重建进行商品厂房开发。除上述4种情形外,其他存量工业用地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原则上不得分割。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商品厂房项目的规模。第五条各
4、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商品厂房项目管理工作。(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产业准入、主体准入标准。(二)招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监管协议的签订与项目监管协议履约复核,审核商品厂房分割方案和租售对象资格,加强售后日常监管,确保商品厂房项目与引入产业相匹配。(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划报建、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审查工业用地的规划方案、建筑单体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的要求;在不动产登记时根据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分割要求办理。(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商品厂房交易与租赁平台,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做好商品厂房销售(含预售)审核、网签备案、租赁备案工作。根据本办法第八、十条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筑工
5、程施工许可审批及竣工验收、商品厂房销售与租赁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五)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商品厂房销售或出租的广告宣传、格式化合同等进行监管,负责查处二手房东擅自提高水电分摊费、管理费等乱收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商品厂房租赁、销售合同范本、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第二章产权分割第六条对于新增工业用地项目,由招商引资议事机构负责认定为商品厂房开发项目,并审定项目监管协议。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工业分割项目的出让方案,并将项目监管协议作为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附件。土
6、地成交后,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招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让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项目监管协议应包括经济指标要求、商品厂房分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可分割转让比例、销售对象要求、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权证注记和最小分割面积)、违约责任等。对于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由招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工业用地项目原监管协议进行履约复核。履约复核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认定,经招商引资议事机构同意分割的。由招商部门或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原产权人或受让人签订新项目监管协议,由自然资源部门对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履约复核,并与原产权人或受让人签订
7、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对于存量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及用而未尽的空地分割,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还应重新明确地块的规划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通行等要素的规划条件(意见),重新明确分割后地块的计容建筑面积、开竣工、闲置及违约处罚等开发要求。第七条符合产业准入和主体准入要求的商品厂房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要求;(二)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三)存量工业用地在办理分割前,须完成出让合同竣工履约复核手续、监管协议履约复核手续。涉及土地闲置或逾期开、竣工等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未履行的,须按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申请产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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