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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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灌溉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师市党委水利体制改革工作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12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189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水价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兵党水改发20191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十三师新星市农业水费和各业水资源费的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农业灌溉限额管理根据自治区和兵团下达的十三师新星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结合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山南团场(指红星一场、红星二场、红星四
2、场、黄田农场、火箭农场、柳树泉农场,下同)、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职工身份地和团场经营地综合农业灌溉用水限额分别为420立方米/亩、380立方米/亩、400立方米/亩,其中:职工身份地执行吓艮额收费、超限额累进加价”制度,团场经营地不得超限额用水。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限额为150立方米/亩,不得超量。二、严格落实农业灌溉地表水水费征收政策(一)职工身份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243元/立方米;红山农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15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灌溉限额内斗口执行水价为0.218元/立方米。灌溉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总和,下同)超过限额不足50%(
3、含50%)的,超出部分的水量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限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限额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二)团场经营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3645元/立方米,红山农场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225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团场经营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327元/立方米。(三)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水费山南团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486元/立方米,红山农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执行水价为0.3元/立方米,淖毛湖农场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斗口执行水价为0.436
4、元/立方米。若后期各类土地农业斗口执行水价调整,师市将及时公示并下发相关文件落实。三、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缴政策(一)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团场经营地、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水资源费按照0.16元/立方米执行。2.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山南团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限额内用水按照0.05元/立方米执行;非地下水超采区的红山农场、淖毛湖农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限额内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各团场职工身份地农业灌溉用水超限额(计划)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限额(计划)20%以内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2
5、倍(0.1元/立方米)执行,超限额(计划)20%-50%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3倍(0.15元/立方米)执行,超限额(计划)50%以上的水资源费按征收标准的5倍(0.25元/立方米)执行,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各团场经营地、手续齐全的个人开发性土地农业灌溉用水水资源费按照0.4元/立方米执行。(一)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新星市及各团场公共自来水厂供水的,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12元/立方米、0.06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2.各团场单连供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分别按照0.05元110.03元/n?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三)非农业用水水资源费标准1 .由师市水利工程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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