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docx
《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docx(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探析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的形式日益多样,政商“旋转门”中的纪法罪问题逐渐凸显。实践中,有些政商“旋转门”已异化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蔽外衣。如何揭开政商“旋转门”的面纱,准确厘清国家工作人员离职或退(离)休后(以下简称“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中的纪法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别把好几个关键问题。首先,判断党员公职人员离退后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是否违纪,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一看不同离岗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现有党纪政务规定及其他行业规定等,对不同主体对象离岗后违规从业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离岗主体,对应适用所违
2、反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限制性规定,第九十四条是针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相关规定。又如,属于国企、检察院、法院等离退人员,还需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检察官法法官法等离岗从业规范等进行分析判断。二看离职人员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根据现有规定,对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中介机构任职取酬,侧重查明是否违反任职时间和范围限制。实践中,对于明确不能违反的禁止性情形,即使有经批准也属于违规。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
3、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了国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到上述企业任职的申请,则该审批属于违规审批,仍需依规依纪追究离职人员和审批部门的责任,不合法的审批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三看退(离)休人员是否放弃退休待遇。现有规定对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更加严格,即使经审批,仍明确兼职不得违规取酬。因此,对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旋转门”行为,应着重查明其违规从业期间是否有放弃退(离)休待遇。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与某企业无往来,也没有具体谋利事项,提前退休后未满3年,即接受邀请出任该企业顾问并获取正常劳务报酬,3年后才办理离职审批手续并停止领取退休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政商 旋转门 中的 纪法罪 问题 探析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143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