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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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石家庄市公共数据管理规定(试行)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及相关处理活动,按照有关法
2、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基于可信的安全环境,对公共数据进行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以实现公共数据价值挖掘的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遵循统筹规划、权责统一、综合防范的原则,保障公共数据在依法合规地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和价值挖掘。第五条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确保数据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行为留痕、责任可究。第二章安全要求第六条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是本市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统一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的安
3、全可信环境进行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第七条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在人员任用、人员培训、人员考核、保密协议、离岗离职、外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的,运营单位、应用单位应当对受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受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实施权限管理,定期进行人员活动审查。第八条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过程中,开展公共数据存储活动时,应当根据需要采取脱敏、加密、校验等措施,保障公共数据的存储安全。针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应当建立数据容灾备份及恢复机制。应当依法或按照约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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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数据 开发利用 安全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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