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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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申请登记备案的管理。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本办法所称的
2、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所在市(州)、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办公及生产厂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安全性鉴定合格,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场所和试验室,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安全环保设施齐全且符合绿色生产要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经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砂浆产品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通过审查
3、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格式。备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得向工程建设项目销售供应预拌砂浆。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网址:)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页面在线填报、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预拌砂浆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及规划证明文件;(四)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和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清单;(五)办公及生产用房竣工验收报告或安全性鉴定报告;(六)技术负责人
4、、试验室主任等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或培训记录证明文件复印件;(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八)企业管理制度及生产质量控制措施清单;(九)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上资料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企业无需提供。第七条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八条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
5、请后,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原件和生产能力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附件1)的,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在线出具不予登记备案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备案范围从事生产活动;(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备案证书;(三)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生产活动要求的技术人员或者生产设施设备及试验仪器设备;(四)违反预拌砂浆强制性标准生产;(五)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要延续
6、备案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属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对符合备案条件且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经备案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备案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场所、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证书重新核定申请,备案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
7、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登记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第十三条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跨市销售的,应在产品使用前及时告知产品使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遵守使用地关于预拌砂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预拌砂浆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抽测,查阅相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或者培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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