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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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校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XXXX学院章程(2023年核准稿)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
2、、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二级学院需要设立相应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制定的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本规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学校应尊重和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适当比例的青年教师。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21-2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3、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一)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人事档案关系须在我校;(五)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学术伦理与道德2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接受校学术委员
4、会的指导和监督。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只能兼任1个专门委员会委员。教学工作专门委员会一般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二级教学单位院长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学术伦理与道德专门委员会一般由7-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经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等程序确定。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
5、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包含职务委员,职务委员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管学科及科研的副校长、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所在部门负责人、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设秘书长1名,由科研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使用
6、。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须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须参照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各自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执行。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由7-9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成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须为教授、副教授及博士学位的教师。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在任
7、期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上述等原因出现空缺须增补时,由主任委员根据缺额数量和校学术委员结构要求提名,经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参照本条执行,并将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审议、备案。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一)知悉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
8、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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