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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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等精神,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
2、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应用与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利于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
3、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化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第六条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属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其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第七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机构,统筹部署和组织学校成果转化的各项工作;调度和处理学校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
4、、检查和审议学校成果转化工作的执行情况。在科技成果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经科研处(或新设立的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由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XXXX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程度逐级报送至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或提交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审定科技成果处置方案,决策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授权分管校领导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第九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管理、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职能机构,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
5、如下:(一)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和成果转化制度;(二)建设、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三)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等工作;(四)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转移转化等工作;(五)建立、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六)建设、维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七)负责科技成果展示、宣传和推广;(八)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九)对接相关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基地等机构或成果所有人。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协同原则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作价投资
6、与产业化工作,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和承担出资人义务,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管理参控股企业,负责股权运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税务政策,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发放,以及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划转等工作。第三章许可第十一条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第十二条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二)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说明;(三)许可协议(草案)
7、;(四)被许可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五)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三条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对许可方式、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第十四条科技成果的交易机制,遵从市场定价原贝J,技术许可一般采取协议定价,协议定价必须公示,科研处负责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第十五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异议必须实名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科研处负责协调,由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协助调查。所在依托单位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科研处
8、审核。科研处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待处理完毕后重新公示。所在依托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该项目终止。第十六条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审批管理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科研处负责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的方式和范围、许可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第十八条被许可方全部收益入账后,由科研处负责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申请技
9、术实施许可合同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九条技术团队需要办理许可合同的免税手续,科研处予以配合。第四章转让第二十条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由技术团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审查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第二十一条技术团队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科技成果实施申请审批表及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二)奖励资金的收益分配说明;(三)全体发明人同意转让的知情同意证明;(四)转让协议(草案);(五)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技术团队所在依托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对转让方式、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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