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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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技术转让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XXXX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XX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进一步激发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建立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章赋权与转让第二条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以
2、下简称科研人员)可向学校科研处申请,将归学校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部分赋予科研人员,科研人员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后,科研人员与学校为该职务科技成果或者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共同共有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作价入股实施方案,经科研处备案后,科研人员持有部分方可进行作价投资,设立转化公司或作价入股至存续公司。职务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内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80%.学校按2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安徽省外转化或实施的,科研人员按70%、学校按30%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科研人员可向科研处申请,受让赋权后
3、的职务科技成果项下学校共有的部分(以下简称标的科技成果),经审核通过后,科研人员与学校签署赋权技术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方式向学校支付转让对价。科研人员受让标的科技成果后,应将其作价入股至科研处备案的转化公司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第三章过程管理第三条信息披露科研人员应如实向转化公司的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披露合同内容,并确保其他股东或拟引进的投资者同意科研人员在向学校指定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权益时,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四条重大事项备案(一)科研人员作为转化公司股东,在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同时应将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科研处备案。(二)科研人员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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