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2024年3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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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娓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皋安委(2024)号关于征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和南通市安委会部署要求,市安委办制定研究起草了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和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理由依据,并于3月13日下午5时前将意见建议报送至市安委办。联系电话:87199136o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3月11日如皋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省和南通市安委会
2、部署要求,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机制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如皋市“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根据上级部署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厂中厂”安全生产工作,压实租赁双方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现场管理,提高“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一、治理对象范围本次行动中的“厂中厂”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企业,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形。重点治理同一幢建筑物分割出租、分层出租的“厂中厂
3、”。二、重点治理内容(5项18条)(一)摸清“厂中厂”底数1 .全面摸清辖区内“厂中厂”企业底数和生产经营现状,详细掌握出租方和承租企业“一本账”,将所有“厂中厂”企业信息录入省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建立电子台账。(二)规范出租方行为2 .出租方要牵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各自安全责任,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制定不予准入清单,出租的厂房必须满足承租项目安全生产需求,违反规定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不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承租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存在突出风险相互叠加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整改等问题的要坚决清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类
4、项目不得租赁厂房进行生产。3 .出租方要配备专、兼职持证电工,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厂中厂”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 .出租方要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厂中厂”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险相互叠加的情形。5 .出租方每月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覆盖整个“厂中厂”区域的安全检查,加强临时动火作业源头把关,对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6 .出租方每半年要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所有承租企业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牵头安装“一键响铃”等报警设施。(三)加强承租企业管理7 .承租企业不得隐瞒涉及危险化学品、可燃性粉尘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如实报告生产工艺和安全风险。8 .承租
5、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装修装饰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9 .承租企业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10 .承租企业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11 .承租企业临时动火作业前要书面告知出租方,不得开展违规动火、无证动火,须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现场管理。12 .承租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持续保证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四)突出重大风险管控13 .严禁将风险较大的涉及可燃性粉尘、危险化学品储存、高温熔融金属等生产经营活动违规设置在多层厂房中。14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私搭乱建。15 .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在厂
6、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16 .严禁在生产、仓储区域设置员工宿舍,不得使用燃气钢瓶明火做饭。17 .严禁个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建筑物内部违规停放、充电。(五)工业园区出租厂房18 .持续巩固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效,按照南通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工业企业管理规范化参考标准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对照南通市工业园区出租厂房出租、承租单位安全管理台账参考模板,建立一套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系统化安全管理台账。三、步骤安排专项治理自即日起,至2024年底前结束,分为三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前)。市级制定印发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由应急、消防、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市场监管、城
7、管、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组织宣传发动,厘清工作职责,建立定期会商工作制度,通报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难点、堵点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二)排查摸底阶段(6月底前)。各镇区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集中排查粉尘涉爆企业、“厂中厂”底数和规范工业企业风险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厂中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出租方和承租企业底数,及时动态更新调整。自3月份起,每月18日前将“厂中厂”最新排查情况报市安委办;于6月10日前将汇总排查数据形成书面报告,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统一汇总后经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南通市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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