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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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州市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的要求,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为进一步做好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参照广东省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工作指引(2024年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对象范围在我市市直单位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区级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申报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等四个执业类别非基层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医师。二、机构范围执业医师经单位选派到以
2、下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纳入服务基层范围。(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上述机构须符合以下要求:具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且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内设机构。(二)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或按县(市、区)级管理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且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1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包含“XX县(市、区)”的机构。2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3 .县(市、区)级及以下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卫生机构。4 .我市区级二级及以
3、下医疗卫生机构(含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军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师(旅)级及以下级别部队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军队(武警)独立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队等。(四)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1 .由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等援派工作以及参加东西部协作所服务的机构。2 .由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或市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遣,参加省内医疗卫生人才“组团式”紧密型帮扶、高水平医院跨区域联动“一对一”紧密型帮扶等帮扶工作所服务的机构。3 .根据国家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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