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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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第三条【定义解释】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2、),是指在发生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高温、寒冷、强季风、大雾、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四条【工作原则】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第五条【分级权限】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单位气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检查结果通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
3、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安全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指定有关机构(以下称为“各区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第六条【责任主体】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的主体责任,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重点单位的认定和公布第七条【重点单位认定条件】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的气象灾害
4、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重要性、生产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八条【重点单位认定对象】下列单位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二)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三)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四)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民用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的
5、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渔业捕捞、船舶运输、渔港、海上平台、跨海桥梁等的经营管理单位。(七)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单位或者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八)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重点单位认定参考条件见附录Io第九条【应当认定的重点单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交通运输、电力等单位。灾害性天气高敏感行业对照表见附录2。第十条【重点单位评审制度】重点单位
6、的认定实行风险评估制度,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市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各区根据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主要行业类型,推荐本行业重点单位名单,或组织相关单位自荐,汇总形成初拟名单提交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从事防灾减灾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的初拟名单进行评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推荐(自荐)信息表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表分别见附录3、附录4。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小组组成】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进
7、行评审时,由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组长1名,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名录公布】市气象主管机构将评审后的重点单位名录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名录调整】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因单位发生新(改、扩)建、迁址、隐患整治等重大环境改变,或行业属性发生较大调整,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搬迁、倒闭、转型、长期停工停产等经营状况)需新增或减少重点单位名录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按照重点单位的认定流程,重新予以公布。第十四条【重点单位信息化管理】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需要防御的灾
8、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等。信息库内容应当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并与各区、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与重点单位之间实现预报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等内容的互联互通,实现管理数字化、精准化。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五条【气象安全风险防控】重点单位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健全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第十六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
9、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较大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协助其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具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分片区确定若干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第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督促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落实相关职责。(三)为本单位气象灾害
10、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人员、经费等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科学、及时组织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五)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气象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带队检查1次气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气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六)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第十八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职责】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拟定、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
11、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二)具体负责与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区主管机构相关工作联系,及时将气象灾害防御信息、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区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危害,组织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及防御等信息,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五)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六)完成气象灾害防御
12、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九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演练】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并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各区主管机构应当对重点单位的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和培训给予指导。第二十条【气象灾害预警接收与传播】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市气象主管机构
13、所属的服务部门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和水平,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重点单位发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措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
14、范,采取防御措施。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和地下空间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15、。(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文体场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雨大风、雷电、强季风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五)在海域、水域从事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
16、安全。(六)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客运码头、港口作业码头等运营管理部门在接收到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大雾等预警预报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主要包括排查地下空间、隧道下立交等积水危险区域,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易受道路结冰影响或背阴路段等,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港口、客运码头等的大雾应对预案。第二十三条【定期巡查】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
17、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
18、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四章重点单位的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分级监督检查】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各区主管机构开展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全市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情况开展抽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各区主管机构会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
19、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易燃易爆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和运行情况。(三)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六)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七)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执法检查内容见附录5o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市气象主管机
20、构和各区主管机构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通报机制,监督检查结果应向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九条【挂牌警示和行政约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重大风险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进行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警示期为6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应当安装而没有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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