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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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7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月16日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务部门在依法履
2、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笫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细则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细则所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是江西政务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我省各级政务服务网运行的关键基础设施,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以及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联席会议
3、(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情况汇报。省发展改革委是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实施,指导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及日常管理,推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县两级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统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政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省级政务
4、部门和市、县(区)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鼓励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多头采集。(二)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统筹建设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数据共享交换体系。(三)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应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四)安全可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应使用国产密码进行加密保护或安全认
5、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六条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共享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第七条建设完善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由目录管理系统、交换系统和数据资源中心三部分组成。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承载网络分类,包括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内网)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外网)两部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推动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管理,依托现有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括内网和外网两部分,下同),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不再
6、另行建设。已建设市级平台的设区市政府,必须符合省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相关技术标准,做好省、市两级交换平台无缝对接工作,并接受省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保证数据安全可靠、互联互通。政务部门各业务信息系统须通过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第八条推进政务部门信息系统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加快部门内部政务信息数据归集,推动业务信息系统向全省电子政务内网或全省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
7、交换平台。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九条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顶层设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制定江西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作为各地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依据。第十条分级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级各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按照规范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各地、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形成全
8、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以及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指挥、治安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政务信息资源库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第十一条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省级政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县(区)政府负责更新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机制。省级政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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