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站委托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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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养老服务站委托经营合同甲方:(委托方):负责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受托管理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托管标的(社区养老服务站):为实现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甲乙双方本着互信互惠、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就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运营管理YS社区养老服务站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社区养老服务站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现实际负责人:经营范围:其他基本信息:第二条托管事项2.1甲方同意将YS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经营管理权委托并授权给乙方行使,乙方托管经营的方式和权限如下
2、:(1)乙方享有托管期间社区养老服务站相关人员的人事管理权、现有资金及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2)乙方享有社区养老服务站的经营管理权,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决定社区养老服务站的一切经营事项。(3)为托管经营目的,乙方可以甲方名义对外处理相关事务。如有对外事务需要甲方及社区养老服务站相关人员到场或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甲方应当予以配合或协调。(4)乙方行使托管职权并提供托管服务的方式为委派一名具有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为社区养老服务站负责人(院长),社区养老服务站的机构设置、人员、资产管理、资金收付可仍维持集资代表控制下的现状,但前提是相关人员应当服从乙方委派院长的管理,且
3、乙方委派院长享有社区养老服务站合同签订、资金收付等日常经营事项的审批决策权。2.2 甲方、集资代表不得再将经营管理权委托他方参与行使。非经甲方同意或除紧急状态下为保护社区养老服务站之利益,乙方不得擅自将其受托经营管理权转委托他方行使。2.3 作为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受托经营管理机构,乙方与社区养老服务站、原运营主体、集资户及其代表均为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产权及归属关系。社区养老服务站所雇用员工不是乙方的员工或代理人,乙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专门委派的人员除外)。社区养老服务站及其原运营主体、集资户代表对外界一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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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养老 服务站 委托 经营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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