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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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市民发2019)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指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
2、、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第四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残联、发改、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医保、大数据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承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民政部门委托下放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群众团体、公
3、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具有西安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4、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其它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包括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所称财产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各类收入和财产的界定参照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法定义务人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特困人员;(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十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也可以通过西
6、安e救助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查委托授权书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承诺书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本人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生活来源书面说明材料;3.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人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村(社区)两级工作人员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申请能力不足的人员,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第十一条镇人民政
7、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登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购)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入户调查,并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入户调查后,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审核意见,镇(街)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
8、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组织召开审核确认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初审意见公示等情况,对申请家庭予以审核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和审核确认。第十四条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登记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
9、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第十六条已经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长期公示,并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救助供养资金从审核确认后次月起计发。第五章供养内容第十七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服务。(二)提供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各类社会捐助资金资助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
10、范围外个人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可由临时救助予以支持。(三)提供基本丧葬费用。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特困人员去世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年计发,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四)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五)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扶贫移民搬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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