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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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11目标为了使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GMP(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ofMedicalProducts,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MP附录血液制品要求,加强血液制品管理,推进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血液制品生产、检验信息的电子化记录,促进血液制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13范围本文件制定了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与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也适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和检验
2、过程质量管理计算机化相关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评审依据。对于本文件未列举的信息化相关业务数据,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可参考本文件的相关内容,基于风险并按照同等原则执行电子化记录。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4号)药品生产监督管
3、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2011)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2015年第5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第33号)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第1号)血液制品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
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WS/T786-2021单采血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NMPAB/T1001-2019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NMPAB/T1002-2019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NMPAB/T1003-2019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电子记录一种数字格式的记录,由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示或其他数字信息构成。其创建、修改、维护、归档、读取、发放和使用均由计算机化系统实现。?9电子签名电子记录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靠的电子签名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
5、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1原始记录可以被描述为首次捕获的信息,可以是记录在纸上(静态),也可以是电子的(通常是动态的,取决于系统的复杂性)。原始记录中在动态状态下捕获的信息应当保持在该状态下可使用。a4原始数据初次或源头采集的、未经处理的数据。2S工艺规程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注:应当在生产计算机化系统中建立与批准的工艺规程要求一致的电子配方,用来管理血液制品的生产处方和操作要求等内容12A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实际产量或实际用量及收集到的损
6、耗之和与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之间的比较,并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围。?7检验信息在检验计算机化系统中用来管理电子批检验记录、样品流转、检验试剂、仪器与设备、方法及标准、检验人员等。3A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aQ电子批记录通过计算机化系统记述每批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M审计追踪一系列有关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及用户操作等事件的记录,用以帮助从原始数据追踪到有关的记录、报告或事件,或从记录、报告、事件追溯到原始数据。311数据安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
7、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数据可靠性数据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完整、一致、准确的程度,用于描述存储的所有数据值均处于客观真实的状态。门系统管理员根据相应权限管理计算机化系统或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操作的人,包括操作系统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审计管理员等。4基本原则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血液制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A1适用性本文件给出了一个通用的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导。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参照本文件进行信息化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血液制品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加以记录。本文
8、件是基于目前的认知与科学技术水平起草,并不限制采用新技术与新方法。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文件要求。d5合理性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电子记录所包含的信息应当参考本文件,保证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为血液制品生产与检验过程的追溯提供数据基础。41可行性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建议优先存储于计算机化系统,也可以采用其他电子保存方法。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信息化建设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基于质量风险管理,便于维护和使用。4A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生成、检索、报告等活动,应当满足相应数据类型的记录填写或数据录入的要求,保证数据可溯、清晰、同步、原始、准确、完整、一致、持
9、久和可获得。5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信息化管理要求51单采血浆站信息化管理要求单采血浆站信息化应当满足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单采血浆信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WS/T786-2021)等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采用信息化系统建立血液制品生产用血浆信息追溯,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原料血浆采集单位、献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献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60天内所采集的血浆,实现献血浆者管理和血浆采集供应全程可追溯、可控制。当献血浆者与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出现质量相关异常时,单采血浆站与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进行信息交换。,5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信息化管理要求上
10、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对血浆的接收、储存、复检、检疫期管理、质量评价与质量管理部门放行、不合格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处理进行管理,具体信息如下:a)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接收: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核对血浆的各项信息,建立接收、验收记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单采血浆站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扫描物料编码的方式对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进行接收,避免混淆和差错。b)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储存: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储存位置、温度、存放时限等,并能追溯到每一人份血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判断储存温度、存放时限等是否符合血液制品成品所需血浆的要求,出现超出可接受标准的情况,应有警示并记录
11、异常。c)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复检: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每一人份血浆复检相关过程信息及结果,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单采血浆站复检信息及时交互。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处理情况,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进行记录。d)检疫期管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检疫期相关过程信息及结果,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单采血浆站复检信息实时交互。e)质量评价与质量管理部门放行: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每批次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质量评价结果,完成质量管理部门放行。f)不合格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处理: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不合格信息反馈至单采血浆站系统。6生产过程信息化要求61设施设
12、备对于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检测设备(如病毒灭活系统、完整性测试仪、病毒筛查用酶标仪、PCR仪等)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如运行、停用等状态),应当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进行数据监测。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生产实际改造或更新设备时,应当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通用的通讯接口(如网口、串口等)并提供技术支持,实现运行参数的自动化采集、监测和控制。如因技术条件限制或其他因素导致关键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检测设备无法自动采集、记录数据,应当采用人工录入或其他辅助方式(如照片或视频等)及时将生产及检测过程信息转化为电子数据。血液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规定人工录入方式的要求和
13、标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现场设备进行合规性管理,对设备进行标识(如一维码、二维码等),使设备在正确的状态下,按照操作SoP(SlandardoPeraIingPrOCedUre,标准操作程序)要求,真实地记录数据。保证设备的使用、清洁、灭菌和校准的合规性与时效性,确保设备不对血液制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建议在洁净区内通过信息化手段查看主要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在辅助和应急的情况下使用纸质文件。A)硬件要求用于生产区的信息化硬件,如工作站、打印机、扫码枪等应当适合在洁净区使用。如需硬件安装,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洁净区内使
14、用的工作站、扫码枪与打印机之间建议使用无线连接。63生产过程的物料管理6.3.1物料编码管理应当建立物料编码规程,依据物料编码规程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对检疫期合格的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辅料、原材料、包装材料赋予唯一物料编码,编码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维码,二维码。通过编码将上市许可持有人内部的物料编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供应商、质量状态、数量等关联形成可追溯的物料档案。编码格式可根据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求自定义,例如:Aayymmbbbbb,2位物料类型+2位年+2位月+5位流水号。打印的检疫期合格的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辅料、原材料、包装材料标签应当至少包含:物料名称、批次信息(如批次号、
15、批量、度量单位、采集单位或供应商名称、有效期至等)、编码。6.3.2原辅料、包装材料管理建议通过扫描物料编码的方式对物料的称量、配料、转移、接收、储存和使用进行电子化记录,辅助进行物料识别,避免混淆和差错。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原辅料的称量全过程,包含下列电子记录形式:a)通过通讯接口从称量设备直接获取称量数据,并与预设的物料和称重标准进行自动比对,确保称量的准确性。当称量设备不具备通讯接口供数据采集时,可人工录入称量数据,但需要通过辅助方式将称量设备数据存储于计算机化系统中;b)每次称量作业中生成称量报告。记录称量使用的秤具名称或编号、校准状态、精度,称量结果、使用者和使用时间等信息;0可根
16、据称量结果自动生成称量标签。称量标签内容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产品批号、物料名称、物料批号、称量重量、称量人、称量日期、编码,如特殊情况下称量标签无法完整显示上述内容,可通过扫描编码后在系统上显示。称量标签可打印后用于物料转移与识别。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综合理论用量,计算物料平衡率,通过信息系统给予异常提醒。6.3.3中间产品管理对于需要储存的中间产品,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车间内部的库存区域,库存区域包括称量中心和生产车间的暂存区、缓存区和中间品库等。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需要储存的中间产品的标签(含保存条件和保存期等)。非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的质量状态、出库、入库
17、和库存、取样、留样、领用投料等信息应当实时更新、可查询。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对中间产品的领用、暂存、取样、密样、投料等环节进行控制,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投料错误。6.3.4成品管理成品放行前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其他辅助方式形成批签发生产及检定摘要。用于批签发的待检品的取样时间和所在工序或仓储位置应当如实记录,并可通过计算机化系统查询。批签发相关数据记录应当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所有用于批签发的电子文件,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根据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对其生产血液制品的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进行赋码,做好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血液制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A4生产操作6.4.1投产
18、血浆准备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判定投产血浆QA(QualityAssurance,质量保证)己放行(复检、检疫期等均符合要求)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确认血浆运输、储存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应当对所有投料生产用血浆留样,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留样样品信息,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满后1年。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挑浆,获取血浆信息。鼓励采用自动化设备挑拣出检疫期合格血浆。应当对检疫期合格的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实行批次管理,确保投产用血浆可追溯。应当根据成品类别,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批次需要的血浆份数,识别投产血浆是否符合生产需要。6.4.2生产操作前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开始前
19、的检查确认,包括设备状态确认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物料和文件,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应当基于预设的工艺处方,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编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核对结果应当形成电子记录。6.4.3生产过程中应当基于工艺规程与操作SoP设计电子批记录,以工艺规程为基础,精细化生产现场管理,设定操作顺序和操作步骤间逻辑关联,控制各工序和岗位的生产操作,提供生产操作指导并规范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工艺规程执行生产任务。生产过程中关键数据,如血浆分离过程中的血浆重量、温度、PH值或电导率、分离时间、搅拌转速;灭活操作时的温度、灭活时间、PH值等运行参数,应当通过
20、设备集成或其他辅助方式录入计算机化系统。电子批记录的生产部分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产品编码、规格或批量和批号的电子数据;b)生产以及中间工序开启、结束的日期和时间的电子数据,对生产时限有要求的工序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控制,如超出工艺规定时长,系统应当记录异常;c)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的电子签名,必要时可增加QA确认;d)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电子签名;e)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电子数据,包括物料消耗;D从生产设备、控制系统上采集的关键工艺参数和人工操作记录(如人工观察、清场、检查),记录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名称、设备状态、效期;g
21、)中间控制结果的电子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h)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的电子数据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自动计算数据;i)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电子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并经授权人员的电子签名批准。生产过程中涉及电子批记录信息的系统,应当根据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监控特定的关键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生成报警或异常事件。电子批记录应当能够按批次、产品品种、生产日期等检索条件进行查询。只有经授权人员允许,才可以浏览和导出电子批记录,确保批记录管理的规范、安全。建议使用计算机化系统管理车间库位,具体库位存放的物料、批次,物料出入库信息可以追溯、查询。6.4.4生产偏差处理
22、应当根据预设的标准自动捕获或人工记录异常情况,经确认为质量偏差的,根据工艺规程和操作SOP中的规定,记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偏差相关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偏差事件描述、发生时间、紧急处理措施、受影响批次、偏差记录人和复核人。对偏差记录完整的调查、分析和根本原因确认等过程属于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议采用系统集成或其他方式实现生产偏差处理的全过程。6.4.5生产结束后清场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清场操作,清场电子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电子签名。清场电子记录应当纳入电子批生产记录。6.4.6包装操作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包装开始前的检
23、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形成电子记录。应当基于批准的包装材料版本,核对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核对结果应当形成电子记录。电子批包装记录应当包含透检工序记录,并显示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电子批包装记录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电子数据;b)包装操作的日期和时间的电子数据;c)包装操作负责人的电子签名;d)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的电子签名;e)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数量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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