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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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鹿城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打造“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浙农经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农村村民,即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本办法所指的户籍性质针对户籍制度改革(温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
2、(2016)26号)前的性质认定。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用于新建住房或其住房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拆建及上述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上述审批重建范围仅限于藤桥镇、山福镇区域。第四条职能分工: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中住宅用地和资格审核、竣工验收、归档整理等工作,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查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监管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街道办事处:查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审批中住宅用地、资格审核、违法用地查处。资规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
3、补平衡、规划许可、确权颁证、查处农村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负责农村工匠管理、监督和培训,监管和指导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第五条相关审批要求:(一)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若在村庄规划过渡期内符合相关规范技术要求的可予以审批,过渡期满后,不得审批。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其它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做到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落实占补平衡。(二)村民住房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三)不得
4、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确实无法避让、应治理的,安全要求达标后方可建造。(四)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先行转用为建设用地。第二章建房条件与标准第六条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符合建房条件:(一)同户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二)规划实施或政策性搬迁需要调整该村民户原住房位置的;(三)户籍为农业性质,但尚未取得宅基地的无房户;(四)原住房因各种灾害损毁或属于C级、D级危险房屋;(五)地质灾害点避险搬迁户;(六)经批准回乡定居的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等需要建房,依法可参照执行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特殊情况
5、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并将特殊情况报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住房不予批准:(一)村民已出卖、出租、赠与原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原宅基地上住宅的;(二)曾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建房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三)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四)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五)原有住房实行拆迁安置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第八条已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的C、D级农村宅基地危房拆建审批,户内成员有1名及以上农业户口的,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范围内的房屋少于三层的,在不突破原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前提下可审批至三层,总建筑面积
6、不超过原合法建筑基底面积的三倍,一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如基底存在形状不规整、与周边建筑不协调等情况的,为有利于使用,在周边地形条件许可并保持合法建筑基底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可对基底形状进行适当调整;如调整后的建筑基底超出原土地证范围的,须经资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原合法建筑基底面积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九条已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的C、D级农村宅基地危房拆建审批,户内成员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只可采取原拆原建方式,拆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第十条村民申请住宅新建和拆扩建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住宅新建和拆扩建,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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