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献血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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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云港市献血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员和组织第三章采血与供血第四章临床用血第五章激励与优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每两年献血一
2、次以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第三条【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加强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根据采供血服务规模合理配备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献血相关工作。第四条【协同推进】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
3、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审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并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第五条【设置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采血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采血点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采血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采血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采血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血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市、县(区)卫生健
4、康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固定采血点的设置、建设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固定采血点的维护和管理。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固定采血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免费停靠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第二章动员和组织第六条【献血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各地年度献血计划,由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医疗用血需求和适龄公民人数等情况拟定
5、,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或者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献血活动。第七条【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献血计划的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第八条【建立流动血库】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志愿献血者预备队,建立流动血库,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血站负责将符合条件的预备队人员登记造册,在库
6、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启动流动血库,组织预备队人员自愿献血。第九条【应急献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用血需要。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有关单位、公民应急献血。第十条【献血量统计】公民直接到经过批准的血站及其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其献血量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数内。第十一条【献血证】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并可以发放献血纪念品或者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二条【完
7、成献血计划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给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完成献血计划证。逾期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不得推荐、评为文明单位;逾期不完成献血计划的县(区),不得评为无偿献血先进县(区)。第十三条【献血宣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献血意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二)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教育;(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8、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采血点开展献血宣传工作;(五)财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宣传工作有效开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宣传。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第十四条【献血志愿服务】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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