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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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乐清市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资环(2023)24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49号)等林业建设资金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乐清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2、以及乐清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乐清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根据上级任务结合我市实际,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技术指导、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五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资金拨付,切实履行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六条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
3、资金、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资金。第七条中央财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用于油茶发展、造林(含核桃、油橄榄、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督
4、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市县的一次性奖励。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八条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家公园。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二)其他自然保护地。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三)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用于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四)森林保护修复。
5、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九条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美化。用于造林、森林质量提升、“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生态廊道建设、森林碳汇能力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天然林保护修复等。(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用于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互花米草防治,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古树名木保护等。(三)现代林业经济发展。用于森林古道修复、林下经济、油茶等木本油料发展、林权抵(质)押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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