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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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南瑶族自治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2023)48号)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南府办2023)1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2、),是指为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我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整合、压减、撤销、管理、分配、审批、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循本管理办法。预算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定额公用经费、运转性项目支出、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财政补助资金、返还性收入、财力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管理,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总要求管理,以项目为
3、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确保预算一经批准即可支出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用于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优先保障上级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的落实,不留“硬缺口”。(二)规范设立,严控规模。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适应,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可市场化领域的投入。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
4、似的专项资金。(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四)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标准。专项资金事前进行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管理
5、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应当及时撤销。(五)定期退出,滚动安排。除国家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确需继续实施或申请延续的,应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六)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第二章设立和储备第四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对照分管行业领域事业发展的目
6、标任务,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既定政策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专项资金管理。在保持既定政策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第五条拟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原则,已纳入国家或省、市、县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程序审定;(四)现有专项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7、第六条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数量。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不得设立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属于本级事权或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第七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第八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
8、增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内部集体研究、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国家政策要求和上级政府重大部署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研究论证,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2),县财政部门可视情况和工作安排,组织实施行政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工作。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按县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第九条县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
9、见附件3),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研究结果、审批权限、绩效目标等材料。县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分管业务部门的副县长(或县委常委,下同)专题研究或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核呈县长审批。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如因收支平衡需要,压减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第十条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县业务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按县财
10、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批。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填写申报表(模板见附件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县财政审核后呈报对应审批权限的县领导、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新增总额3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发;500万元以上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县长签发。第十一条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专项资金进行调整、压减或撤销。包括: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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