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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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湿地保护修复制度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427”重要讲话以及对、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要求,按照白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
2、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提供重要保障。(二)基本原则1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2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Fl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
3、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4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全县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三)总体目标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二、主要任务()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1 .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修复工作
4、;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县林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组织认定我县国家、自治区重要湿地和般湿地名录。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
5、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县林业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3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要加快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小区等湿地保护地的方式,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4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湿
6、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更长效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一)落实湿地保护目标1 .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我县湿地保护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县林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
7、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贲落实)2 .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当前自治区正在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县发展改革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1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组织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
8、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兔;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根据湿地保护规划,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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