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_豫政办〔2024〕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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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有效盘活利用闲置国有资产,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履行工作职贲、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
2、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省TF关规定,行政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或者事业单位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担保等方式取得收入的行为。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改变国有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第五条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遵循权属清晰、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
3、应当为本单位直接支配且无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第七条省财政厅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资产对外有铠使用、收入收缴和绩效评价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将国有资产时外有偿使用管理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交办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省财政厅负责并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推行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业务网上办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全流程动态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反映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相关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九条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短期出租、出借。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为长期出租、出借。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履行以下报批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长期出租、出借事项,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豆。(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出借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主管部门应当在批更
5、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枇,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复后4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及出租、出借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四)省直机关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经省事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省事管局应当在收到单位申请之口起15个工作日内,就相关资产能否调剂使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产权登记在省事管局名下的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含构筑物),可由其办理出租、出借手续。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委托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等方式获取收入的,视同出租行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对外出租、出借情形。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以及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二)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集体决策文件:(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四能够证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记账凭证等;(五)出租、出借建筑物的,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7、,以及拟出租、出借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六)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证件和材料。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经批准后,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后,作为确定租金价格的参考依据。在出租过程中,当租金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时,应当暂停出租行为,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报纸、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介等发布出租公告广泛征集承租方,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出租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出租期限、租金底价、竞价方式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承租
8、方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资格条件。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租国有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以市场竞价方式(含拍卖、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也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行组织出租,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有特殊情况,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取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以非公开方式出租国有资产的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格O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主体与产权主体、收入上缴主体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原则上应当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方式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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