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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军转干部接收安置政策(2021年)一、接收条件(-)转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K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湖南省接收安置(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2)配偶现在有湖南常住户口的。(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符合随军条件,部队驻地在湖南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2、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7)湖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备注:在全省范围内,军改期间(2016-2020年)严格执行中发201613号文件规定的放宽安置去向的政策:“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
3、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3)犯有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到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的;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上作出复议结论的。(5)年满50周岁的。(军改期间,师局
4、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转业,不超过53周岁)(6)计划外的。(7)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8)本年度转业,上一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本年度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的;本年度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9)地方已按政策妥善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书,因转业干部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分配的。(10)因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长沙市(仅指城区,下同)安置(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学校入伍)系长沙市的。(2)配偶现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长沙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3)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驻地在长沙
5、市,职务等级符合随军条件的。(4)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长沙市工作或定居(有常住户口和住房),生活基础在长沙市,且没有其他子女在长沙市的。(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为长沙市并从长沙市入伍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在驻长部队服役满2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队双外籍双转,其中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驻长部队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6)符合进湖南省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4、除符合进长沙市安置条件,并表现优秀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安置:(1)配偶或者父母是省直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的,优先安排。(2)战时荣立二等功、平时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优先安排
6、。(3)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的,优先安排。(4)省直单位有接收意向明确表示同意接收的,优先安排。5、符合长沙市区安置条件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下同),按照本人意愿,可在“省直”、“长沙市”、“服从分配”三个安置意向中选择其中一个安置意向,也可以选择“省直”和“服从分配”或者“长沙市”和“服从分配”两个安置意向。如在本人选择的安置意向上,安置部门已作出安排,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变更安置意向,但不包括在本人选择的意向上安置部门未予以安排的转业干部。(二)转业干部配偶随调应具备的条件K可以随调的对象。随调配偶必须是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属城镇户籍,经县以上政府劳动部门
7、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正式职工;是干部的,必须是经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用人单位干部,并有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调配偶身体必须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不能随调的对象。转业干部配偶现工作单位与转业干部本人安置地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季节工以及农、林、牧、渔场工作吃自产粮等非城镇户籍的;犯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在试用期和学徒期内的;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接收转业干部随迁家属的条件随迁家属必须是转业干部的直系亲属,已经部队批准随军的无工作的配偶、父母亲、未成年的子女等;已参加工作或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不能随迁随调。如属
8、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或本人系独生子女,需要到父母身边照顾的,可随迁或随调一人;转业干部的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能随迁。个别由转业干部抚养,需要作特殊情况照顾的,要有公证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方可随迁。(四)关于长沙市接收安置条件的补充规定K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2、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采取挂靠人事档案或者投亲靠友以及其它无任何理由取得的户口,均不能作为进长沙市城区安置的条件。3、符合长沙市城区安置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在省直或中央在长沙市单位安置,也可以到长沙市
9、直或五个区安置,其安置去向均由组织确定。4、配偶2012年1月以后购房取得长沙市常住户口满2年,且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或通过其它方式取得长沙市常住户口满2年,且工作生活基础在长沙市的。这两类情况需经湖南省军地联席会审定后方可作为进入长沙市政安置的条件。二、安置办法1、湖南省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分配办法试行)(湘军转(2012)2号)(1)考核办法考核是通过对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量化计分、综合衡量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和功绩贡献。(2)考试办法考试对象:列入当年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范围,并按时移交档案的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内容和方式:内容为公共基础
10、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写作等。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笔试不指定教材。(3)考核考试结果运用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分即为总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考核分占60%,考试分占40%的比例加权计算总分。省军转办根据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考试总分,结合当年公务员岗位、企事业岗位安置计划情况,分别确定团职、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到公务员岗位的安置资格或到企事业岗位的安置资格。(4)分配办法取得公务员岗位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参加公务员岗位的双向选择,取得企事业岗位安置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参加企事业岗位的双向选择。接收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在取得相应资格的军队转业干部中
11、进行选择。军队转业干部也可以根据取得的相应资格选择岗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接收函报省军转办。接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接收函的,由省军转办进行指令性分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双向选择或参加双向选择未被接收单位选用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根据其安置资格,在相应类别的空缺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分配。个别岗位对军队转业干部确有特殊要求可由接收单位与省军转办协商安置。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下一年度当年考核得分的80%计算总分;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只计考核得分。考核计分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与当年
12、度计划分配军转干部一起参加分配。2、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长办发(2010)1号)(1)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行政副团以上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核定岗位、量化政策、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分配办法安置。(2)核定岗位(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县级非领导职务或副县级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或部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IO年以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壬职6年以上,且在正团职岗位上荣立部队三等功或被各大军区、军兵种和省部级以上单位表彰为先进个人
13、。第二类是副县级非领导职务,适用对象为正团任职满最低服役年限但不具备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第三类只核定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明确岗位,适用对象为副团职干部。正团任职未满最低年限的,根据当年全市接收军转干部的总体情况和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经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参照第二、三类适用对象安置。(3)量化政策根据中央政策精神制定量化计分办法,对接收安置团职干部军龄、任职年限、立功受奖和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政策照顾分三个部分组成。(4)计分排序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计分。根据军转干部个人情况,统一填写军队转业
14、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由军转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队转业办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市委组织部和相关部队转业办联合复议。计分工作严格依据部队审核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档案之外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不作为计分依据。由市委组织部汇总计分情况分类进行排序。计分相同的,逐次按照任现职时间长短、军衔高低、军龄长短的顺序,确定排名先后。(5)自主选择公示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和部队转业办组织召开选岗大会,按计分确定的排名先后顺序依次选岗。第一类适用对象可在第一、二类核定岗位中选择;第二类适用对象可以在第一、二类空余岗位中选择,其中第一类空余的调研员
15、岗位调整为副调研员。其它情况均不得进行跨类选择。选择法、检系统和机要、保密等特殊岗位的,还应达到岗位要求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转业干部选定岗位(单位)后,市委组织部与转业干部双方书面签字(章)确认选岗结果,签字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本人放弃选岗资格,或拒不参加选岗大会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类别其他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后的空余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不服从指令性安置、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安排县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本人所选岗位或指令性安置岗位,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只明确安置单位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接收单位按安置
16、政策下达任职通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3、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长办发2010)2号)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C(1)考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负责组织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和参加笔试考试。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军转干部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不得报考。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
17、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等,总分为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2)考核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军转干部未按时确认量化计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计分标准根据关于修订长沙市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和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办发201246号)进行调整,详见湖南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
18、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3)计分排序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军转办统筹协调,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考试的笔试成绩按40%计分,考核的量化计分按60%计分,二者相加即为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汇总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认前后顺序。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和综合成绩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周。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4)自主选择公示结束后,部队转业办协同市军转办组织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军转干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选择单位。市军转办提前发布
19、公开选择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时间和规则,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本人放弃选择单位资格,拒不参加选择单位的,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等要求。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军转干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三、审档材料要求1、档案材料要齐全,尤其是主件。2、归档材料要规范。3、附件要装订齐整。4、随调家属档案必须是正规的在编在职家属方可随调安置,凡购房入户者均不能随调。5、长沙市团职干部分三类情况(1)一类: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任正团职满6年且立三等功或艰苦地区满10年的正团职平职虚职或降一职实职安排;(2)二类:正团职满3年的降一职虚职安排;(3)三类:正团职不满3年的和副团职一样安排主任科员或副科实职;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安排科员。其他地市:正团职降一职实职或虚职安排,副团职降一职虚职或降两职实职安排,营职以下(含专业技术干部)个别的安排副主任科员,绝大部分安排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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