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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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有效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不断改进和完善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XX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贯彻好干部标准和国企领导人员“20”字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拔重用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
2、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坚决维护”、坚决落实集团公司党组的各项工作安排、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营造积极向上、干事创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工作方案、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或者背景调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依规任职。具体可细化为动议提名、酝酿、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党委会议讨论、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印发文件、宣布任命、材料归档等过程。需要进行任前备案的,要在党委会议讨论后履行备案程序;任后备案在宣布任命后履行。第四条各单位成立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3、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组成。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基层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条子分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正职的提名考察按照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分公司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X号)实施。第二章动议提名第七条从严控制职数。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干部,从严控制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班子职数,没有职数空缺的,原则上不能动议补充。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者临时增设职数的,需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第八条坚持用人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公道正派、秉公用人。大力选拔
4、政治过硬、作风扎实、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廉洁自律的干部,用好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第九条严格审核任职资格。严格按照干部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把关核查,着重审核人选的年龄、党龄等基本条件、年度考核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任职年限等。提任正职管理人员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五年以上;提任副职管理人员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累计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要符合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法律、金融、国际等相关业务负责人的,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第十条特别优秀或者
5、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群众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二)在艰苦偏远地区踏实工作、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三)在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急需调整的;(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三)市场开拓前沿、环境复杂、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四)艰苦偏远地区急需引进的;(五)发展新技术
6、、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必须向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事前沟通,任职公示之前必须报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不得突破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五个不准”要求,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第十二条提出启动意见和初步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公司党委或者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
7、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意见,结合企业干部队伍结构、空岗情况和有关方面建议等实际情况,就干部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三条酝酿工作方案。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一般是在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范围内先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工作方案。对意见不一致的,特别是纪委书记提出不同意见的人选不作为考察对象。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十四条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
8、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可以根据谈话结果提出参考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第十五条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提拔人选。民主推荐时,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外部提拔交流包括二级单位部门之间、部门与所属基层企业之间、所属基层企业之间的干部提拔交流。第十六条干部推荐准备工作。(一)组织人事部门制定干部民主推荐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方案包括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和具体工作要求等。(二)成立干部考察组,一般由2名及以上同志组成。考察组
9、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三)民主推荐前,起草干部考察组组长动员讲话稿,印制民主推荐票、统计表格等相关材料,民主推荐票上不能直接印拟任人选姓名。(四)召集干部考察组成员,明确有关任务和工作要求。(五)与有关单位党委进行沟通,商定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的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事项。第十七条召开民主推荐会。(一)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前准备投票箱、意见箱、签到表。推荐会上应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推荐票应加盖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会议推荐人选得票不够集中或不超过半数
10、的,在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进行二次推荐。可以从第一次推荐得票靠前人员中提出二次民主推荐建议人选,建议人选一般按拟提拔职位数1:3或1:2的比例掌握,进行二次投票推荐。(二)参加会议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八条个别谈话推荐。(一)个别谈话应重点了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二)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一般为:本级领导班子成员、退二线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第十九条确定考察对
11、象。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并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并填写民主推荐信息汇总表。第四章组织考察第二十条组织选拔的考察程序。(一)考察组制定干部考察方案,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二)干部考察前,考察组要发布考察预告;(三)考察期间,考察组按照规定的形式与方法开展考察工作,一般进行实地走访、调阅干部档案(重点核查三龄两历情况)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第二十一条考察对象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遵守党廉洁
12、自律准则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风”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二十二条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党委印章。意见内容包括: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对于任前备案管理岗位人员人选,所在单位纪委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可以任职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认可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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