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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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06.29生效日期:2022.07.15文号:深前海规20228号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深前海规(2022)8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促进商贸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精神,促进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
2、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商贸物流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前海管理局负责统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编制扶持资金年度计划、材料受理、审核、认定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第四条扶持资金支持在前海合作区从事贸易、现代物流、航运服务、商业等业务的机构,以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
3、在前海合作区,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第五条同时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第六条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第七条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
4、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第八条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四章规定的商户不超过300万元。第九条港资机构可按本办法既定支持标准的1.2倍予以核定和执行,单项支持上限、合计支持上限不变。第十条对促进前海合作区深港商贸物流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标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被支持机构总数的10%,且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支持总额的25%0第二章贸易物流发展支持第十一条本章适用于从事贸易、现代物流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第十二条支持一般贸易、保税贸易、跨境电商、离岸贸易等外贸业态高质量发展,推进综合保
5、税区产业升级,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第十三条以平台消费交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年度交易额不少于20亿元,或面向企业的交易额不少于60亿元的,按交易额的0.05%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第十四条企业通过前海合作区内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农产品、能源类大宗商品交易且年度交收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按交收金额的0.02%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第十五条企业通过AEO(AuthorizedEconomicOperator)高级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支持20万元。企业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内的,额外支持5万元。第十六条企业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保税研发设计
6、、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等新型业务,年度上述业务收入不少于IOOO万元的,支持20万元,最多支持三年。第十七条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仓库、配套办公物业,分别按租金价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价格取市场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较低者),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转租或业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对综合保税区仓库设施进行智慧化升级改造。2021年1月I日起投入使用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相关支持的单个项目,实际投入总额(不含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费用)不少于1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总额的1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支持的,合计支持金额每年最高600万元。第三章
7、航运发展支持第十九条本章适用于从事港口航运业务的独立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以及相关个人。本章第二十条的申请机构不受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本章第二十二、第二十三、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申请机构不受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限制。第二十条依照国际船舶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的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和海上设施,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一)按7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登记支持,单船或单个设施登记支持最高300万元;(二)对自然年度在中国前海籍国际船舶上工作不少于183天的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高级船员,予以2万元/人/年的在船服务支持;对其他船员予以5000元/人/年的在船服
8、务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船员在船服务支持合计不超过200万元(在船名单以深圳海事局统计数据为准)。第二十一条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船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企业实际管理的国际船舶总吨,以10元/总吨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符合证明;企业管理的船舶已取得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船级社(限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发放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且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时间不短于3个月;(二)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第二十二条具备自有邮轮(单艘邮轮总吨不低于1.8万吨,下同)运力,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
9、发的邮轮航线运营资质证书与营运许可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局)200万兀。第二十三条邮轮企业在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开辟新邮轮航线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线类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邮轮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的,每条航线支持150万兀;(二)将蛇口太子湾邮轮母港作为访问港的,每条航线支持IOO万元。第二十四条国际船级社协会成员的船级社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分支机构,予以30万元一次性开办支持。此类机构年度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予以10万元年度发展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二十五条对在与航运服务企业
10、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且自2021年1月1日起取得无限航区一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或A类注册验船师证书的人员,一次性支持3万元/人。第二十六条企业或在前海合作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购买单价不超过600万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长期注册登记的,按游艇单价的5%予以支持,同一企业或个人每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第二十七条经事前报备,企业举办游艇展会等游艇文化推广交流活动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二十八条企业新建游艇泊位,新增符合监管要求、用于监管的专用设施设备、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按其实际费用的20%予以支持,每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
11、元。第四章商业发展支持第二十九条本章适用于商业运营机构、商户、开展电商直播的机构。第三十条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占比不低于50%)且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亿元的,按其营业收入的0.06%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第三十一条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商业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0z000m2的,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已支持面积不可重复享受),每家商业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兀。第三十二条新开业的不同区域品牌首店,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国际奢侈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二)全球零
12、售250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CCFA中国时尚零售百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深圳首店的,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第三十三条新开业的非首店商户及品牌,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国内外知名优质品牌商户,按具体类别分别支持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二)商户引入香港本土品牌,每个品牌支持5000元,最高30万元。第三十四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IoOm2的商户,按60元/m2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开业支持,每家商户最高50万元。第三十五条在前海合作区桂
13、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且建筑面积不少于IOom2的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经营支持,连续支持12个月,每家商户最高100万元:(-)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60元/m2/月予以支持;(二)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开业的,按40元/m2/月予以支持。第三十六条在前海合作区桂湾、前湾、妈湾片区新开业的特定类别商户,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支持:(-)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类商户,分别支持300万元、100万元;(二)零售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Om2、20000m2的,分别支持200万元、100万元;(三)品质书店类商户,建筑面积不少于200Om2、1000m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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