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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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洸圳市住房公枳金缴存笆理规定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5月24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2、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业务网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自助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助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第六条单位和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相应申请表及其他业务办理材料。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业务办理材料无需提供。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除按照本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公积金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职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受
3、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负责。办理业务所需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自助服务平台下载。第七条单位和职工申请办理缴存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第二章单位登记第八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委托收款协议;(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专办员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四)单位证明材料。单位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4、码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包括:(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交机构登记证书;(四)社会团体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企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第九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及以上人员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专门负责以下事项:(一)按规定为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三)审查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
5、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第十条专办员在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更换专办员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办员与单位解除关联的有关手续。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等信息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交单位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提交单位证明材
6、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企业名称、性质分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接收企业变更信息后,应当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单位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文件;(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商事登记等证明文件。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
7、信息共享等平台接收单位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章职工账户管理第十三条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原则上应当选定1家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以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录用职工尚未在本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其在任意一家受托银行开设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进行关联,关联后的银行I类结算账户视为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公积金联名卡无法正常使用
8、的,职工可以按银行有关规定处理后继续使用;也可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与其他受托银行I类结算账户关联。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当及时更改其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遗忘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应当申请重新设置密码。职工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公积金联名卡及其密码。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有关材料:(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交户口簿;(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交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等。第十七条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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