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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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前海管理局2022年4月25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2号)等规定,
2、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用房的配置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用房是指属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资产,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公、商业及配套停车等特定用途物业:(一)在前海合作区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二)由前海管理局投资建设。第三条产业扶持用房的配置应当突出深化深港合作,坚持科学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强化产业集聚。第四条产业扶持用房的配置包括出租、出售等方式。产业扶持用房原则上采用出租方式进行配置,确有必要出售且符合政府物业资产处置范围和条件的,按照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
3、办理。第五条前海管理局应当协调、解决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产业扶持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产业扶持用房的配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配租条件及配租标准第六条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包括承诺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迁入前海合作区,承诺迁入的,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迁入。持牌金融机构税收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征管的,视同在前海缴纳税收),或者未在前海合作区注册但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二)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三)申
4、请时未在相关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四)无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记录。本办法所称申请人包括法人(含分支机构)及非法人组织。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以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片区同档次房屋租金参考价格(以下简称参考价格)为基准确定。所在区域未发布参考价格或者发布的参考价格超过5年未更新的,可以由前海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以下简称评估价)。第八条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产业发展导向,在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基础上分类制定租金折扣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租金折扣标准及面积配置标准应当与申请人对前海的贡献相匹配。面积配置标准为申请人可配租面
5、积的上限,实际配租面积由前海管理局根据申请人实际入驻办公人数、经营发展状况,并结合前海管理局待分配产业扶持用房建筑面积情况综合确定。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面积一般不超过IOoOo平方米,非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九条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按照如下规定确定租金折扣标准:(一)从事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型的营利性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70%o(二)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6、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60%:L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不含小额资本市场和柜台交易)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及其持股超过50%或者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2.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持股超过50%或者实际控制的一级子公司;3,深圳市总部企业、前海总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4.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批发类5亿元)的其他营利性机构。(三)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批发类10亿元
7、)的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50%o(四)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且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批发类50亿元)的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30%o第十条非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按照如下规定确定租金折扣标准:(一)获评国家级5A、省级5A、市级5A资质,或者国家级4A、省级4A、市级4A资质,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要求的非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分别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30%、40%;(二)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重点非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
8、者评估价的30%;(三)其他从事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类型的非营利性机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价格为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50%o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人为港资机构的,申请配租产业扶持用房的租金折扣标准,可在规定租金折扣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但营利性机构租金折扣标准最低不得少于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30%,非营利性机构租金折扣标准最低不得少于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20%o第十二条申请人经发展符合享受更高租金折扣标准的,经申请人申请并经前海管理局审查通过的,租金折扣自审查通过后的次
9、月开始实施。第十三条前海管理局可以另行制定配租细则,根据产业扶持用房综合规划、招商引资情况,对产业集聚区中产业扶持用房不同物业类型的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并按照以下租金折扣标准向申请人配租:(一)营利性机构:在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30%-70%范围内分级确定租金折扣标准;(二)非营利性机构:在参考价格或者评估价的20%-50%范围内分级确定租金折扣标准。第十四条前海管理局对非营利性机构根据产业导向、机构资质等进行综合遴选;对营利性机构根据产业发展、经营规模、单位产出量等进行综合遴选。除上述遴选因素外,还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一)申请人的项目具有国家战略性或者属于深港合作、国际合作领域的优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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