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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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 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 和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 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指以培育、创建绿 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主要内容,形成 国家、自治区、盟市三级联动的培育、创建机制,推动制造业绿 色高质量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管理,是指主管部门 引导制造业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按照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2、进行绿 色制造体系创建,并在创建完成后,对其进行复核评价和管理的 活动。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绿色制造体系的 建设和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 范单位推荐申报与管理、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评 价与管理。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 示范单位的培育创建和自治区级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单位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创建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单位进行 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绿色制造体系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 和全面覆盖的原则。绿色工厂是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核心,绿色 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3、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鼓励各盟市以 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 育为支撑,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不断推动高端化、绿色 化、低碳化改造升级。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https: /green, mi it. gov. cn)作为开展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 体系示范单位管理的统一平台,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行集中管 理。第二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第八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 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 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 管理
4、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绿色发 展各项工作。第九条培育创建对象应编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 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1),报送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第十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推荐申报指标要 求,对企业或工业园区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分级纳 入当地培育名单库。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入 库单位的调度工作,不定期将拟培育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 范名单报自治区工信厅,形成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库 (见附件2)。第十一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应 强化对入库企业、工业园区的服务,针对创建指标弱项,督促入 库企业、工业园区
5、强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第三章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第十二条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 位,依法设立,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基 础和效益,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 标准。(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 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纳入清单和指标 体系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 工厂评价通则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 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 水平的工厂,其它行业优先推荐
6、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没有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相关标准的行 业,需达到同行业能效先进水平的工厂。(三)企业有较高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 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的环境管 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四)企业应高度重视工业节能、节水、综合利用和清洁生 产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标杆企业,自觉开展绿色 化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五)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未严格执行环
7、 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有关规定;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 全)、质量、职业伤害、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内蒙古)”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为准);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在国务院及 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受 到处罚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存在弄虚作假、 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六)符合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和评价 要求。第十三条创建绿色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一)园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自治 区工业园区或工业园区中的产业园,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 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
8、超过50,(二)园区内企业应满足第十二条第五项情形。(园区以自 承诺为准),近三年是否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 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 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四)园区内重点企业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 展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逐年提高。(五)园区内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 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六)园区建立了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 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七)符合绿色园区相关标准和评价要
9、求。第十四条 创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 应链管理企业应符合如下工作程序。(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 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绿色工 业园区评价报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依据工业 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 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逐级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 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 具正式审核意见文件,于每年5月31日前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 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
10、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上 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择优确定 年度公示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十五条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组织本 地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发布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名单。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创建可参考自治区级标准,也 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盟市级所使用的创建标 准。第十六条 对新创建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原则上 从盟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中择优推荐,创建国家级绿色制 造体系示范单位原则上从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中择 优推荐。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
11、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七条自治区实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年度信息报送 制度。每年年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应根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按照有关要求于每年4月15日前通 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 https:/green, mi it. gov. cn)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 制造指标情况。第十八条自治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复核制度。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
12、复核。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单位复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 办法一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表填报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形成复核报告报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5月31日 前同复核材料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复 核。第十九条自治区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实行再评价制 度。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再 评价。(-)绿色工厂因主营业务变更、投资、并购或其它原因造 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相比发生重 大
13、变更的;(二)绿色工业园区因调整、管理等原因使边界与列入绿色 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时发生重大变更的;(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因投资、并购或其它原因造成实 际管理方与列入绿色制造名单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第二十条申请再评价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 应链管理企业,应按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编制 再评价报告,形成再评价材料,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 审后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 三方机构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再评价通过审核的,仍保留其绿色制 造体系示范单位称号,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申报。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名称
14、发生变更 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第二十二条存在第十九条、二十一条情形的,绿色制造体 系示范单位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申明,盟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复核确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 管理权限于推荐年度名单时一并上报,于发布年度名单时一并进 行变更和公告。第二十三条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杈限,在发布年度名单时移出并进 行公告,属于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将移出意见上报 国家工信部。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II级(重大) 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立即逐级报告,及时从各级名单 中移出并进行
15、公告。(-)未填报动态管理表的;(二)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的。第二十四条被移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的单位,三年内 不得重新申报。笫二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 体系示范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将绿色工厂纳入专 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第五章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与管理第二十六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 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评价。第二十七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应依据 企业和园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制造体 系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
16、,并确保评价 报告中佐证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 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体系相关理念和要求,推 广先进成熟经脸,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 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 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提高创建成功率。第二十九条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在每 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 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第三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在本地区开展绿色 制造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 报。任何组织和个人也
17、可针对绿色制造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 构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按照管理权限向所属的工业和信 息化管理部门实名举报。经核实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 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将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 展管理平台中予以通报,三年内该机构不得在我区开展绿色制造 体系示范单位评价相关工作。第六章配套机制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对创建为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给予政 策支持。鼓励盟市根据自身实际对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给予政 策支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 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第三十二条结合和依托现有的绿色制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准,针对我区绿色制造体系
18、建设需求,系统考虑生命周期、制造 流程、产业链条,全面杭理现有资源能源消耗、清洁生产、环境 排放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 重点企业等共同研制绿色制造及评价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补充 完善从产品设计、制造、使用、回收到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绿色 标准。加大标准的宣贯力度,发挥标准引领作用,构建绿色制造 标准体系。第三十三条广泛开展绿色制造宣传培训活动。通过专题培 训、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普及绿色制造知识,宣传绿色 制造典型案例,推广绿色示范经验,形成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发展 的良好氛围。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
19、施行。附件:L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创建工作方案2 .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名单库表3 .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4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及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5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及第三方评价报告 模板附件1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创建工作方案单位(盖章):创建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二。二年 月 日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企业名称所属行业 (按 解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填写)通讯地址企业性质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中报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上年度主要产品生产销售及能源资源消费情况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年生产显产销率国内市场 占有率年能耗总量 (当跳侑万吨标
20、燥)年用水总量 (万立方米)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年度总资产 (万元)负债率 (%)产值(万 元)主营业芬 收入 (万元)利润(万元)税金 (万元)备注(列入BI家和省节族H柞、绿色发展、生态设计等试点示范情况e近三年是否发生环保.安全,IU: 享故)基本情况表(工业园区填写)园区名称园区地址园区级别国家级省级园区类型O 一类口二类口三类园区法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申报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主导产业园区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园区已建成面 枳(平方公里)入园企业数 函其中规模以上 企业数(家)重点用能企业 数(家)园区产值(亿 元)园区内绿色工 厂数(家)园区内绿色供 应链管理企业 数(家)上年度工业园
21、区绿色发展情况万元工业增加值 能耗F降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园 区工业总产值比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综合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 水耗(U万元)得注(列入国家和有节能收村 绿色发展辞试点示范情况I近三年是否发生环保、安全大事故)工作方案一、单位基本情况二、创建思路三、创建目标四、创建任务五、进度安排六、保障措施七、拟实施项目清单附件(相关证明、支撑材料及文件)(注:创建目标、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应对照绿色工厂、 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 位实际情况提出。)附件2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单位培育名单库表序号年份申报类型地区培育示范单位名称级别附件3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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