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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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七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福建省第I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卜 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目录第一堂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优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
2、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福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 全摆在首位,强化安全发展等先进理念,坚持安全第一
3、、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货、职工参 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和政府监管贵任。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贵任,遵循生产规律,迸守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贡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 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m
4、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 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 同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博 划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及其监杼管 理中的运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坡区等功能区(以 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 贡,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m,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址建设,按照职员时本行 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
5、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开 展巡查,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善后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 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点,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杳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6、下一级人民政府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H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贡的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费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第七条县级以E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页的部 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货任清单。清单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赤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竞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
7、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货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困内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贡。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杳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 作,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 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
8、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 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I,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育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对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仃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 产安全事故发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 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证作业场所和设 备,设施及其设计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按
9、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贡任和安全生产绩效、奖惩制度:(二)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以及纨用;(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五)开屣安全生产检杳:(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七)涉及危险作业场所、重要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重大 危险源监控的,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A)延备并管理劳动防护用品:(九)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不得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职员。第十二条生产经营
10、单位应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贪任制,编制本单位安全生 产货任清单,明豳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货任人员、揖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将 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雎位安全生产负任消 单和考核结果向全体从业人员公示。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贵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贵,落实 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通过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通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接受从业人员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班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
11、决策机构、主要负资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 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五条犷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 应当设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满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
12、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不满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满一百 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历。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者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於 人,协助主要负货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贪。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雎位的主要负货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 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和单位和矿山、金底冶炼、建筑施工、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
13、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达标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和犷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对应专业 类别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注册安全工程和。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从业人员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葩和应急处置措液;(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五)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六)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第十八条牛.产经营班位应当对卜
14、.列人员在上岗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新进从业人员:(-)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m:()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施、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 员。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堆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验 收报告备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牛产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
15、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雌位险收活动和验收 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拄制度,依据相关标 准开展危险因素辨识、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等级评定,确定风险管控措施消堆、 管控层级、管控周期和货任人员,制定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应急处置卡。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货的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员班任 制度,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的瞪患排查治理,编制相比对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消垠 和隐患排查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持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明确并落实治理事故除患的措
16、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杳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发现或者排除事故除患有 功的人员给予奖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贡的部门 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m向作业人员告知安全检查要点、安 全作业流程、应急处置方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范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 实防静电、泄爆
17、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 在容易造成高处险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坳位或者场所, 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 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H)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的 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和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清理有毒 有害气体和粉尘:(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 和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痂
18、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周:(五)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醉池、卜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作业 方案,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明确现场负货人、配备相应的 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疑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第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 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 货任制,
1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雎位应当在有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粉尘、高 温、辐射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触电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 备上设更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雎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采取卜列安全防 范措施:(-)定期检测、W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 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并记录存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 健全运行管理档案:()将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控措施等信息向社会公告:(四)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
20、关人员在紧急情况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演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异常情形进行提 示、汇总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 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贲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 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 压缩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原材料的源头管控,确保施工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 准.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建
21、筑安全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存在安全 隐患的厂房、职工宿舍、生产附属用房等进行改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建筑设施的安全情 况检查,对存在安全随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公共建筑设施安全。第二十九条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推广使 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建设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高危险作业 区域、尾矿库、采空区、边坡等的监测、监控。尾矿库建设、运行、再利用、闭 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防护和隐患治理措施。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货人应当按照规定现场带班,开展安全巡查,及时 发现和处W事故隐患。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
22、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 升井。第三十条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Fl;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 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在城钝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 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经营、运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员分工,杼促化工 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行为查处力度,做好危险化学
23、品领域安全监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 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新建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布局,选址应当符合国十空间 规划,并根据实际需要规划专门用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 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以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域,新建危险化 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第三十二条从事道路危险物品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 止危险物品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 爆炸、泄漏等.对危险物品进行托运的,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4、资质的企业承运。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应当依法 办理许可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载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货物的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船舶载运危险物品进出港口,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船舶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前,危 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 状况和应急措施。第三十四条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 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距离。在已建的全大危险源、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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