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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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规(2024) 6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为规范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 信息备案、家政服务平台和家政上门服务证的管理等活动,市商务委制定了上 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上门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上海市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家政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 规范家政服务平价上的信息备案、信息采集和信息查询活动,进一
2、步完善家政服 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根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家政条例)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备案,家政服务平台的信息采集、 查询和管理:以及家政上门服务证(以下简称“上门服务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 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上门服务证,是由家政服务机构或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放、行 业主管部门监制,用于识别家政服务人员身份信息、从业信息,具有可查询、追 溯、评价功能的标识。第三条(定位和职责)家政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可发布行业政 策、动态,归集行业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市商务主管
3、部门负责家政服务平台的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并可以委托第三 方进行家政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和系统维护。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制上门服务证,明确样式、所载信息、编码规则、有 效期限等事项,并可以委托第一:方承担信息核验等工作。第四条(基本要求)在家政服务平台上的信息备案、信息采集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准确的原 则,信息查询应当便利社会公众,依法保障信息安全,对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信息予以保护.第二章家政服务平台信息备案第五条(家政服务机构备案)在本市设立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设立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法人一证 通或电子营业执照在家政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提供如下信息:(一)单位联系人:(二)经营地址;(三
4、)联系方式;(四)企业涉及服务工种。前述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口起十五口内 通过家政服务平价更新。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家政服务机构可以 不再维复提供。第六条(备案标识)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完成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将白动生成该机构的备案标 识,家政服务机构可通过家政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将备案 标识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第七条(备案注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于十五H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注销 其机构备案信息。(一)家政服务机构办理完隼注销登记手续:(二)家政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被吊销:(三)家政服务机
5、构签订的所有家政服务人员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履行完毕或 解除,且30日内无新增家政服务人员,不再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办理备案注销前,将其家政服务人员备案信息按照本办 法第九条规定作出处理。第八条(家政服务人员备案)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签订居间 服务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家政服务平台将其家政服务人员的以下基本信息 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一)姓名、身份证等身份信息;(二)文化程度、技能证明等能力信息:(三)从业经历、健康检查等其他信息。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自行将前款规定的信息 在家政服务平台上备案。本市家政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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