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规范〔2022〕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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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经信规范20222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修订后的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经济信息委2022年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2、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两级经济和信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信息委)是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全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3、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市经济信息委应当加强对区县经济信息委行政处罚案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持续提升本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水平。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区县经济信息委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违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但依照本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委管辖的除外。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委管辖下列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经济信息委管辖的案件。第九条对同一违法案件,两个以上区县经济信息委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区县经济信息委管辖。两个以上区县经济信息委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4、成的,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委指定管辖。市经济信息委也可直接指定管辖。第十条区县经济信息委发现所办理的案件应当由其他区县经济信息委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区县经济信息委。受移送的区县经济信息委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委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委可以直接办理区县经济信息委管辖的案件。区县经济信息委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市经济信息委办理的,可以报请市经济信息委指定管辖。市经济信息委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确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由市经济信息委管辖。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
5、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十三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四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I-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执法
6、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及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等,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归档。第十七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执法音像记录应及时拷贝归档。第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下列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予以登记:(-)依职权检查发现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三)其他机关移送的;!IS)依法通
7、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第十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登记的案源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对依职权检查发现的案源审查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源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告知决定结果。第二十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第二节回避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8、)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于首次调查之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口头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作出不予回避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决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执法
9、人员不停止调查。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第三节调查取证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由材料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严禁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可以做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第二十九条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同
10、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4-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应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执法人员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先行登记的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加封,由证据持有人就地保存或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保管。登记保存应当填写登记保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执法人员、证据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名。证据清单
11、一式两份,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三十一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过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定性意-I-见、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节陈述申辩和听证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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