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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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5.2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 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防范 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 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 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
2、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 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 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 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 务:(-)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不补充完整的;(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五)其他应当
3、终止业务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税务币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 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 息保密。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纳税申报鉴洱艮务,应当遵循涉税鉴证业务与代理服务 不相容原则。根据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规定,承办被鉴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4、 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同时承办被鉴证单位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代理及其他存在影响鉴证独立性原则的业务。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 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业务承接和保!寺、业务委派、 业务实施、业务复核、业务监控、业务工作底稿实施全面的 质量控制。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 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业务承接、业务 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 案的服务流程。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九条本指引所称企业所得税汇
5、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 是指税务博务所接受委托,委派具备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 人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判断,并出具鉴定和证明的活动。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 事人及术语:(一)委托人,是指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二)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税鉴证业务资质 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三)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 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 是委托人有权指
6、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单位或个人;(五)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评价和证明的年度纳税申报事 项,具体是为被鉴证人编制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1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鉴证目标, 是鉴证人通过对被鉴证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事实、证据、 依据、程序、处理五个方面情况进行鉴证,证明其真实性、 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发 表相应的鉴证意见。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评价第十二条鉴证人承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 务,对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鉴证证据,根据涉税鉴证业 务指引(试行)的规定,从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等方面进
7、行证据鉴证并确认,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相关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鉴证人应当根据被鉴证人情况和企业所得税鉴证 业务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被鉴证人提供所需的相关鉴 证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鉴证资料清单,并告知被鉴证 人进行事前准备。第十四条鉴证人可以通过列示鉴证资料清单、问卷调查、 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鉴证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 主要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 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财务会计数据信息、纳 税调整项目、税收优惠项目、弥补亏损类项目、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项目等九个方面鉴证证据。第十五条鉴证人在调查被鉴证人的下列情况时,
8、应取得有 关鉴证材料:(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社会信用代码证情况、申报纳税 情况、税务检杳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夕股资情况、 分支机构情况等;(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 计准则、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本年度企业 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 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 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 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四)鉴证年度的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 对外投融资等。第十六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利润总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 列鉴证
9、材料:(-)已经其他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鉴证人延伸鉴 证取得的、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数据信息;有关监管部 门、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杳)结论或者建议书、会 计信息质量抽查结论等;(二)被鉴证人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财 务报告,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三)鉴证人采取适当的鉴证方法对利润总额事实方面、会 计方面进行鉴证获取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十七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收入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 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二)被鉴证人扣除类调整项目
10、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 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三)被鉴证人资产类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 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四)被鉴证人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 计核算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具体包括: 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房地产开发企业 特定业务计算、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五)被鉴证人特别纳税调整项目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 计核算方面和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第十八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 产损失实施鉴证时,应当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
11、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鉴证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实施过程中,可以采信其 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等与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相关事项作出的鉴证意见。第十九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税收优惠项目的确认,应当取 得下列鉴证材料:(一)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事实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 料;(二)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会计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 料;(三)被鉴证人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税收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 料。第二十条鉴证人对被鉴证人弥补亏损类项目的确认,应当 取得下列鉴证材料: (一)被鉴证人符合税前弥补亏损的证明资料;(二)被鉴证人以前年度亏损额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和 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的纳税申报资料;
12、(三)被鉴证人本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可结转下一年 度弥补亏损额的计算资料;(四)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相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对被鉴证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实施鉴证, 应当取得下列鉴证材料:(一)境外企业注册及股东情况法律文件资料;(二)被鉴证人境外投资、境外交易、境外收益分配的法律 文件、会计核算资料及境外投资、境外交易的收益售付汇凭 证;(三)企业管理当局就境外所得、分配的决策资料;(四)境外被投资人、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财务会计报告、利润分配决议;(五)外国(地区)政府、税务机关就境外被投资人的税收 优惠文件及我国政府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或者安排;(六)境外企业(法人)所
13、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当地政府 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等资料;(七)根据合同及其他证据,鉴证未在境外设立机构而发生 的境外交易收入实现时间、相关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八)前任涉税服务人员对境外亏损弥补及前五年境外所得 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的鉴证意见。第二十二条鉴证人通过审阅被鉴证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资料, 结合相关当事人说明,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相关性和完整性。(-)真实性主要通过鉴证各项证据资料之间的逻辑关系, 确认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证据已按程序杳证属实和确认事 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合法性主要通过取得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相关的证据方式,证据表现形式等方
14、面进行判断;(三)合理性是判断证据资料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 报事项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确认是否应当计入当期 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四)相关性主要是判断证据资料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纳税申报事项存在关联性,鉴证人需判断关联的程度以及 所取得证据是否可证明鉴证事项真实发生。(五)完整性主要是判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 应该列示的所有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发生的金额。第二十三条鉴证人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评价所获取证据的 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从而判断其证 据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管 理层和治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产生
15、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鉴证人对委托人或被鉴证人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合理性、相关性和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当告知其更正、补 充或者给予适当的责任提醒。第四章业务实施第一节利润总额项目鉴证第二十四条利润总额计算项目的鉴证,应依据被鉴证人执 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 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等利润总额各项目 的情况,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 项:(一)调查了解有关利润总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 一贯遵守;(二)调查了解
16、利润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计量是否正确执行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对处理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事项,提示被鉴证 人进行会计差错调整。第二节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鉴证 第二十五条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项目的鉴证,包括境外 所得分回情况、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分国(地区)可抵免境外 所得税税额、分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等。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事项:(-)审核被鉴证人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额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二)审核被鉴证人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境外所得 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三)审核被鉴证人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境外应 纳税所得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四)审核被鉴证人
17、在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 并审核由被鉴证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 企业,是否符合按照税法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五)审核被鉴证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 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 受的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具体数额;(六)审核被鉴证人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 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或者超过所计算的该国(地 区)抵免限额的,可据实抵免或者抵补的具体数额; (七)审核被鉴证人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采取简易办法对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八)被鉴证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 机构,其
18、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 年度不一致时,审核其采用的境外纳税年度确定是否符合税 法规定;(九)审核被鉴证人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的所得税 额。第三节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第二十六条收入类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依据税收规定包 括鉴证收入类调整项目,鉴证收入类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年 度发生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纳税调整金额确认情况。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结合被鉴证人的业务活动类型和行业特点以及企业税 务风险管理制度,识别和确认所有收入类调整事项; (二)调杳了解收入类调整事项的账载金额的准确性;(三)确认税收金额与账载金额的差异;(四)审核确认收入类调整金额。第二十七条视同销
19、售收入的鉴证,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 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和其他视同销 售收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 易,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 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税务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 理,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已依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和企业 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5年版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职 工福利,会计上已经按公允价值计量并作销售处理;(二)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对未同时满足该项交换具 有商业实
20、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等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上不确认 损益,税务上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应进行纳税调整;(三)根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取得非货币资产交换,或将 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证据资料;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职工福利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的资料;避免 企业出现未按会计准则执行的情况未及时纠正;(四)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二十八条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鉴证,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事项:(一)融资性分期收款
21、销售业务中,会计上在满足收入确认 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确认 营业收入,税务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二)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 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不属于本鉴证项目;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被鉴证人,增值税返还、补贴收 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务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 收入,应进行纳税调整;(四)执行会计准则的被鉴证人,补贴收入不属于本鉴证项 目;(五)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等收入,税法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 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十九条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鉴证,应当重点
22、关注 以下事项:(一)与上期投资收益h匕较,结合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变动情 况,分析本期投资收益是否存在异常现象,如有应查明原因, 并作适当处理;(二)对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应查验并取证被投资单位 会计报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并审查是否与投 资匹配;(三)关注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 有至到期投资、其他权益工具、长期股权投资、短期 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 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 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 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
23、关规定;(四)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 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场公 允价值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 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六)国外的投资收益汇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 限制,应说明原因; (七)转让、出售股票、债券的交易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A)对本期发生收购或转让股权的,应与股权购买日或转 让日的验证相结合,查验投资收益的计算是否正确;(九)检查是否存在免税的投资收益或其他应纳税调整的项 目,并作出记录。第三十条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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