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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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管理活 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 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出资企业取得国有 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2、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第五条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区属国有企业)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算管理范围。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 权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 (以下统称出资人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 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 业管理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 机关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六条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编制:(一
3、)收支平衡,不列赤字。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二)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 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及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提升资金 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实 施预算绩效管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 营预(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
4、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 财政厅、出资人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第八条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 门,主要职责是:(一)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 管理制度;(二)拟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 点;(三)收取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四)审核汇总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编制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 案,批复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五)组织和指导出资人单位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自 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出资人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
5、算单位,主要 职责是:(一)配合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 各项管理制度;(二)提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 点建议;(三)组织审核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 本收益,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四)审核汇总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收支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费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所监管(所属) 企业预算执行,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五)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对所 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区属国有企
6、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二)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三)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四)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五)建立健全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党委 (党组)重要议事日程。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 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预算收入第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 括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含公司,
7、下同)按 规定上缴的利润收入;(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 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 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 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收入,即其他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 收入。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以下规定收 取:(一)利润收入,根据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
8、计算收 取;(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股息红利全额收取;(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和资 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 收取;(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 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收取;(五)其他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收 取。第十三条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 意,可在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 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
9、要求 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通过出资人单位向自治区财 政厅提出减免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分类分档上交收益比例 实行动态调整,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出资人单位,提出应交 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 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出资人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 企业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 平。出资人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第四章预算支出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根据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适 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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