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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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市监规字(2024) 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 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清径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反映。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广州市海珠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区试点示范建 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强化知识产权保
2、护的点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印 发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国知发服字(2020) 1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央广卬发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公管理办法的通处(穗知规字(2023) 1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 推动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 施,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 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 理等
3、工作。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分配、规 范管理、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五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驱动发 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区,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面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 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 人可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三)注册登记地在本区的,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为目的,并由区知识 产权主管
4、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具有本区户籍或者持有“广东省居住证”上居住地址在我区的自然人。具体扶持项目对申报人有其他条件要求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在项目申报指南 中明确。第七条申报本办法奖励资金所涉知识产权应为已获得授权的有效知识产 权,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无效的情况。第二章资助范圉和标准第八条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高价值专利、 商标培育和实施工作。在申报周期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个人 予以扶持:(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 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5、 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专利已获得广东省专利 奖扶持的,按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 元。()对首次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每件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 元。同一申报单位年度内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第九条对申报周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已获得过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 励,又获得更高级别奖励的,按照不超过上述对应标准进行差额扶持。第十条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产
6、品保护”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 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1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企 业、服务机构给予扶持:(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申报周期内主动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成功许 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10万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 元:成功许可次数达到10次以上且实际支付许可费用超过10万元,按照每件专 元。(-)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专利成果,在申报周期内达到15件(次) 以上的给予扶持5万元,每增加10件(次)增加1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H)在申报周期内促成海珠区企事业单位实现专利转让、许可达到50件
7、 (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5万元。第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按如下标准进行扶持:(一)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扶持。按照所质押的专利、商 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的L 5%的标准给予扶 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保险业配套扶持。对购买知识产权 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费用的3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开发知识产权保险新 险种且保额达到50万元的保险机构,按每单保费的10%给予扶持,每张保单最多 扶持10万元。本项扶持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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