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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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教育(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促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民办学校(不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校”)。第三条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
3、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民办中小学校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第四条民办中小学收费应当体现公益属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民办中小学校非营利或者营利性的办学性质,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全省民
4、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市州、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负责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制定工作。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第六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政府公用经费补助、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需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时,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州或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制定或调整收
5、费标准时,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学校合法有效的资质(法人登记证、办学许可证等复印件)、学校章程、办学协议、教育教学质量自评等;(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经费来源,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及依据和理由,现行年度收费金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三)学校近年(一般为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四)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格式核算填报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表(一般为三年),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未来2年学校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及规定的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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